广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XX
广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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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广东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xx吧!
  高温津贴是对某些特殊工种而言的,防暑降温费那么是对高温期所有员工而言的。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而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高温作业的工作岗位的职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补贴。
  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对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除可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
  此外,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而就是说高温津贴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假在岗的企事业所有劳动者,而高温津贴那么是针对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这类人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局部: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局部: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局部: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良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安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安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局部: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平安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到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到达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安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安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催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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