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规程(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
十大原耽是哪十个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
份。
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母亲过生日送什么花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经本院XX年XX月XX 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 、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可省略或者简化〕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
什么牌子的口罩好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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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墓建筑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
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怎么扎头发简单好看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先敲击法槌,后宣布继续开庭):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或⑵ 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法庭调查
第15条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调查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状(或上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 宣读答辩状,或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应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四〕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庭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假设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 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期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
注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前述的限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除举证责任倒置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三〕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证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四〕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六〕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认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白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七〕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发问,但发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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