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庭庭审个人观摩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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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可分为,部门法庭(如民事庭刑事庭)、某事的暂时法庭、基层法庭(县级法院的乡镇级基层单位),以及特别法庭(tribunal)。其中,特别法庭是指为某类事情特别设立的裁判机构,可以是某法院的子属级单元,下面是作者带来的有关法庭观摩心得,期望大家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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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公司),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中国文化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音像(被告四)及北京图书大厦(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五十万元缺失,返还违法所得,赔礼道歉及承当诉讼费及律师费。审理开始,我第一通过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及宣读书面答辩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本案触及的侵权产品是著名影星成龙的三部系列电影,分别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级警察。因三部影片是连续拍照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权人香港星海传媒公司在几年前分别与被告一和
被告四签订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权,被告四享有后两部影片的出版权。另外还与被告三签订了三部影片的托付发行合同。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广东中凯公司。由此看来,各方权利的获得好像都是公道合法的。但问题就显现在,香港星海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香港星海公司因在北京图书大厦发觉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部分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行了侵权行动,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当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第二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利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全部案件中多是触及的法律关系最简单的一类。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
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即便广东中凯提供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可以说,即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成心,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承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承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天津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根据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干规定。根据庭审全部进程中双方提供的情形,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当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标注在本案触及的产品上。应当说,即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成心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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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全部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论述,应当可以基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屡
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所有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在合同中,双方具体说明了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触及的技术问题。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觉要想判定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出了被告三的授权范畴实行了越权的行动。进一步,要判定被告二的行动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具体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其授予的权利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根据庭审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动。但此案件复杂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情势。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动是否超出合同范畴进一步具体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展开了猛烈的辩论。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取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
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进了电影的播放质量。庭审中原告采取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提供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详细讲授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不管采取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不管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利。在我看来,不管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进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向大众的一种形状。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有独创性。看来不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情势面向大众的一种载体。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确切没有产生变化。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利,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出授权范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属于侵权行动。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眼光一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
后必定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行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缺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缺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毕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及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获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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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犯人应当依照权益人的实际缺失给予赔偿;实际缺失难以运算的,可以依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动所支付的公道开支。
权益人的实际缺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肯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动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运算赔偿额的具体规定。但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不难发觉条文虽规定的具体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动系属侵权行动。
黄花梨木图片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受的预期利益缺失是很难运算清楚的。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到底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很多少利润都会由于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缺失难以运算的,可以依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一定小。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到底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形如何,已获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没法获知的。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根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没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顺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要求。
阴霾是什么意思虽然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权益人的实际缺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肯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动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益,这有可能引发原被告对公平裁判的猜疑。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案件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如销售清单之类能肯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的证据。这样一来,法官可以根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免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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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园门票在我们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去了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观摩庭审。中午吃完饭,我们两个班的同学一起坐着公交车就动身前往法院了,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我们还是到的比较早,我们就在外面等了一下时间后经过了严格的检查。我们进入了这个神圣又庄重的地方,开始了这场具有深入意义的观摩庭审。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方右侧设公诉台,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法嫌疑人的席位。原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分别在审判台的两方,原告在正对审判台的左方,被告在审判台的右方。两个位置都比审判台略低,旁听席与审判区由一条栏杆隔开。
这次观摩的庭审是一场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判长宣读了一下法院规则,宣布正式开庭,确认双方出庭人员阶段,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宣布了对于被告出庭人员打的出庭异议。但是由于被告的代理人由于特别原因,不能出庭,所以改为他人出庭,审判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庭审连续进行。原告对于此次双方的纠纷做了一个简单地陈说。被告对于原告作出的关于原告的建筑对于环境有污染状态作出作出的公告违背了正常的法定程序,要求法院进行行政复议 ,紧接着,双方对于这个问题各自进行了举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于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辩论。通过这次观摩庭审,我认识到了律师的相干情形: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牢牢环绕着案件争议焦点
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根据以支持自己收集整理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由于重复极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对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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