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模拟法庭案例完整程序
危险品有几种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
、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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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警席(3人)我们还有好多好多年歌词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
  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金光路1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3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市前进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7岁)强行带至学校东侧居民区内,对王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摩托罗拉P7689手机一部及索尼随身听一台,经鉴定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3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销售,赃款已被挥霍。三名被
告人于2003年3月3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2  检 察 员:××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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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被告人白宁,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熔喷布
  被告人: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李刚,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开始我没想去,是白宁叫我去,我才跟他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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