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4.22
【字 号】锡劳仲委[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国志孔明传攻略∙【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的通知
(锡劳仲委[2008]2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树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现将《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践中遇有上级新规定,请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
  一、开庭准备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另设一名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告到庭情况。
  --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纪律。
  --书记员
  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
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询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参加庭审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身份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委托代理人身份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
  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庭(如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在庭外等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询问当事人是否协议不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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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人生格言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二、开庭审理
  (一)宣布仲裁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并宣布案由。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项的规定,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二) 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宝宝周岁生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或仲裁员×××独任仲裁,书记员由×××担任,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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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告知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材料和应诉材料中均载明了当事人有关仲裁的权利和义务,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不再向当事人宣读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四)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第三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可向当事人解释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宣布休庭。待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再恢复庭审活动,继续开庭。
  如果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则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本次仲裁庭依法对本案拥有审理权。
  三、庭审调查
  (一)主持当事人陈述,按先由申请人(代理人)陈述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也可宣读仲裁申请书),再由被申请人(代理人) 进行答辩(也可宣读答辩书)、第三人(代理人)进行陈述的先后顺序进行。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二)归纳争议焦点。
  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以及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以下的庭审调查及庭审辩论活动中应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三)证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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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庭前已经进行证据交换的,可当庭宣读质证意见,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但当事人不能推翻证据交换过程中的质证意见)。如当事人没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证据质证程序结束。
  2、庭前未进行证据交换的,可按照先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再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最后由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顺序进行。质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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