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中存取真币构成犯罪吗
  【案情】
在atm机上倒着输入密码会报警吗  蒋某一次从某银行ATM存取一体机上取钱,然后在消费过程中发现里面有张,就推测此ATM机的验钞功能出现了故障。一日,蒋某将从朋友处得来的5600元高仿通过该ATM机存入自己的户头,然后又从另一个ATM机中取出5600元真币用于消费。
  【分歧】
  在ATM机中存取真币构成何罪?对此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使用罪和盗窃罪,且两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符合使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对其应以使用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蒋某在ATM机中存取真币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即利用ATM机存在的问题,将兑换成真币,并将其占有的违法行为。故该案不适用牵连犯,因蒋某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使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理解为,使用,是将作为真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用于赌博。此外,将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ATM机中存入以取得真币的,均成立使用罪。另外,《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是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该案蒋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罪,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
  笔者认为,对流通不能进行限制性理解,如在公共流通领域,其实何为公共领域,ATM机算不算公共领域,都无从正确认定。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将使用出去了,形成了转换,就应认定为已达到了使用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蒋某只实施了一个使用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使用罪的犯
罪构成要件,且使用的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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