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
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规划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省或本省辖市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众满意率高。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七条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八条 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 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活动等丑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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