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西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认真践行“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理念,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机关、学校、村镇、社区)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经有关部门验收,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也是同级各种荣誉称号中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三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工程,也是提高企事业单位整体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凡是有党委(总支、支部)建制,具有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开展社会活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街道、乡镇、居委会、行政村),均应开展此项活动。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紧紧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工作,不断提高人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管理水平,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六条市级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政领导重视文明单位建设,干部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单位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二)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重视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八荣八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
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教育,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发扬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和敬业奉献精神,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重视科学文化教育。努力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增加智力投资,推进文化建设,加强科普工作,积极组织众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众性文体活动。
(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管理科学、服务优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主要经济(业务)指标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常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治安情况和公共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率低于规定指标。单位内部民事纠纷少,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无赌博、、嫖娼、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和体性上访事件,总体局面团结。
(六)环境整洁优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自觉执行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整洁有序,环卫设施完善,卫生工作达到区县以上先进单位标准。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环境,达到“绿化合格单位”标准。
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创造了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
(七)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经常进行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问题。
第七条各区县、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对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参考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八条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九条有创建规划的单位,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时限,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培养职工强烈的创建意识,使每个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纳入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十一条创建单位要自始至终抓好创建工作,开展经常性、富有成效的活动。要着重搞好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车间、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岗位、文明楼院、文明户以及争做文明市民、文明职工等活动。
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部门共同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小区活动是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延伸和发展。要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建共荣"的原则,由共建各方达成协议,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
第十三条为提高创建工作透明度,申报创建单位应在单位门厅醒目处设立“创建文明单位告示牌”,申明创建目标、措施和要求,接受职工和众监督。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命名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的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文明单位质量。
第十五条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经自验基本符合标准的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均可向所在地区(街道、乡镇)的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文明单位的书面报告。
文明单位创建规划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由市、区县两级命名。每年进行一次。
区县级文明单位,由街道、乡镇和系统党组织从申报的单位中推荐,经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检查验收,并征求各单位主管上级意见后,报请区县委、区县政府批准命名。
市级文明单位,由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从区县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检查验收,并征求各单位主管上级意见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的命名原则上要逐级升格。市级文明单位一般应在两年以上的区县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和全国同行业文明单位一般应在两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对在一个时期有突出贡献,对全市乃至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产生巨大影响的单位,可破格晋升。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命名后,可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奖金的分配要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
奖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来源,可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行政和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包干节余经费中支出;街道、乡镇、居委会、村的物质奖励和奖金来源,由各区县自行决定。市、区县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各系统、各部门在三个文明建设评比中,对先进单位只发证书.不发牌匾。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本单位获得的最高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牌匾。
第六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文明办负责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主管局(行业)党委(党组)要密切配合,协助搞好本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先进经验的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各区县文明办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文明单位,要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年终要向市文明办专题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市级文明单位届期
四年。期满应重新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被批准的,不再享有文明单位的称号。
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届期内文明单位出现质量下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应视情给予通
报批评,限期整改;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要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予以通报。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
位,两年内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因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受到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二)出现了严重的封建迷信、聚众赌博、铺张浪费、打架斗殴、吸食、违法乱纪等不良现象的;
(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偷税逃税骗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众利益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单位内部秩序混乱或出现重大刑事犯罪的;
(六)忽视环境整治和建设,“脏、乱、差”现象严重,“三废”排放严重超标的;
(七)计划生育超标的;
(八)有其它问题,命名机关认为应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如遇特殊情况,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称号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整改,条件成熟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文明单位因机构撤销、分设合并的,其荣誉称号相应消失。单位整建制改变名称的,文明单位称号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八条文明单位管理要科学规范,严格条件,不降格以求,更不能借审批、命名、撤销文明单位之机搞任何形式的不正之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机关及文明村镇的创建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市办发[1998]22号)停止执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