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冲刺模拟题及答案(4)
⼀、单项选择题:1~40⼩题,每⼩题2分,共8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个选项是符合题⽬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村民王某和⽩某同在路边晾晒新收的麦⼦,中午时分,天空电闪雷鸣,将要下阵⾬。王某见此情形马上收起⾃家的麦⼦,见⽩某⼀直没有出现,于是也帮⽩某收起⽩某的麦⼦。则王某的⾏为属于( )。
  A.拾得遗失物
  B.不当得利
  C.⽆因管理
  D.授权⾏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区别⽆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本案中,王某本来没有义务帮⽩某收麦⼦,为避免同村⽩某的利益受损⽽帮助⽩某,很明显属于⽆因管理⾏为。因此选C。
  2江某在遗嘱中写明⾃⼰的摩托车由⼤⼉⼦继承,在临死之前却将该摩托送给⽣前好友。关于江某遗嘱中有关⼤⼉⼦继承摩托车的部分效⼒说法正确的是( )。
  A.该部分被撤销
  B.该部分⽆效s级忍者
  C.该部分有效
  D.该部分效⼒待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遗嘱⼈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的遗嘱,遗嘱的撤销既可以是明⽰的,也可以是推定的。遗嘱⼈⽣前的⾏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相反的,遗嘱可推定撤销。本题中,江某虽在遗嘱中写明⾃⼰的摩托车由⼤⼉⼦继承,但⽣前⼜将该摩托车赠送好友,表明江某撤销了该遗嘱内容。故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
  3甲⽣前没有⽴遗嘱,甲死亡后,继承⼈包括其⼦⼄(先于甲死亡)、丙、丁,⼥⼉戊,此外,⼄的妻⼦已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已经改嫁。⼄死亡后留有⼀⼦庚,⼀⼥⾟。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继承⼈包括丙、丁、戊、庚、⾟,但已不享有继承权
  B.已、庚、⾟都享有对甲留有遗产的继承权,但丙、丁没有继承权
  C.庚、⾟是通过转继承的⽅式获得甲的遗产
  D.丙可以获得甲遗产的五分之⼀,⾟可以获得甲遗产的⼗分之⼀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甲的继承⼈包括丙、丁、戊、已、庚、⾟六⼈。其中,丙、丁、戊、已为甲的法定继承⼈。⼰为丧偶⼉媳,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作为第⼀顺序继承⼈。
  4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去南⽅,10年间孙某多⽅打听,
  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 )。
  A.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王某离开⾃⼰的住所
下落不明达10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顺序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没有顺序限制)既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5⼀天夜晚,甲开车逆⾏迫使骑车⼈⼄为躲避甲向右转,跌⼊修路挖的坑⾥(负责修路的施⼯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伤。对⼄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
贵州省旅游景点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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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甲和施⼯单位各⾃承担责任
  D.甲和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l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的,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开车逆⾏,施⼯单位未设置明显标志与采取安全措施,这两个因素共同导致⼄受伤,甲和施⼯单位是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应选。
  6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探望权的⾏使必须以⽀付必要的抚养费为前提
  B.⼦⼥成年后探望权消灭
  C.未成年⼦⼥死亡,探望权消灭
  D.中⽌探望权必须经过⼈民法院判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的配偶⼀⽅依法享有的在⼀定时间,以⼀定⽅式探视、看望⼦⼥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不以负担费⽤为前提。故A项说法错误。探望权可因下列原因⽽终⽌:(1)未成年⼦⼥死亡;(2)⼦⼥成年;(3)探望权的权⼒⼈死亡。中⽌探望权必须经过⼈民
  法院的判决,任何单位和个⼈都⽆权中⽌⼀⽅享有的探望权。因此B、C、D项说法正确。
  7保姆范⼩冰在⽤轮椅推张⼤爷外出散步时,为躲避突然呼啸⽽过的车辆不⼩⼼将⾏⼈赵某撞到,赵某所带笔记本电脑也受到损害。张⼤爷差点从轮椅上掉下来,⼼脏病发作。范⼩冰⾃⼰的⼿指也被夹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的损失应由范⼩冰赔偿
  B.赵某的损失应由张⼤爷赔偿
  C.张⼤爷因⼼脏病发作⽽⽀付的医药费不应由范⼩冰赔偿
  D.范⼩冰⼿指受伤的损失⾃⼰承担,张⼤爷补偿
二本公办大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范⼩冰与张⼤爷间是个⼈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于C项,要看范⼩冰与张⼤爷间在形成个⼈劳务关系时的约定如何,如果本题中出现的情形属于他们约定的提供劳务⼀⽅的免责事由,则范⼩冰不承担责任,否则就要承担。C项表述⽚⾯。本题中张⼤爷对于范⼩冰⼿指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D项错误。
  8周某死亡时,遗产由其妻甲、其⽗⼄和⼉⼦丙继承,但是甲已经怀孕,为胎⼉保留继承份额5万元。胎⼉出⽣后死亡,该5万元应当怎样处理?( )
  A.应由甲继承
  B.应由⼄继承
  C.应由丙继承
  D.由甲、⼄、丙继承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的继承份额。胎⼉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胎⼉出⽣后死去,此时财产已经转化成该婴⼉的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应由婴⼉的母亲甲继承。故A选项正确。
  9孙某将拍摄了其毕业典礼的录像带拿到复印部去复制,并预交了复制的费⽤。后孙某去取录像带,得知因复印部店员⼯作不慎,其复制好的录像带连同原录像带均丢失。孙某⾮常伤⼼,诉⾄法院请求复印部赔偿制作录像带原件的费⽤、复制录像带的费⽤及精神损害。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A.复印部侵害了孙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复印部的⾏为构成违约⾏为和侵权⾏为
  C.复印部应当赔偿录像带并返还复制的费⽤
  D.孙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持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享有的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的形象的权利。《民法通则》第i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的使⽤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复
印部并未以营利为⽬的使⽤孙某的肖像,因此并未侵害孙某的肖像权,故⽽A项是错误的。孙某将录像带交给复印部复制,意味着双⽅缔结了⼀个承揽合同,复印部应复制录像带并交付给孙某,但是因为此时录制好的录像带连同原件均丢失,复印部⽆法履⾏⾃⼰的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另外,孙某对录像带原件享有所有权,如今录像带丢失,可以认定复印部侵害了孙某的所有权,因此B、C项的说法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为⽽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以侵权为由,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0韩某因公出差⼀个⽉,其妻王某出国学习半年,因此,将其放暑假的8岁⼥⼉⼩韩交给邻居廖某照管。双⽅商定,韩某给廖某看管费⽤500元,⼩韩出了事情由廖某负责。⼩韩在廖某家中觉得⽆聊,跑到外⾯玩耍,将街头的健⾝器材砸坏,造成损失。则该损失最终应当( )。
  A.全部由韩某承担
  B.全部由廖某承担
  C.由廖某以500元为限承担责任,其余由韩某承担
  D.由韩某和廖某各承担⼀半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韩某与廖某另有约定,故应由廖某承担责任。
  11某甲的叔叔临终前⽴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2⽇某甲叔叔死亡,次⽇某甲得知这⼀遗嘱的内容,却说:“叔叔何必如此。”直到5⽉15⽇,某甲⼀直没有做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那么,依法某甲的⾏为应( )。
  A.推定为放弃遗赠
  B.推定为接受遗赠
  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
  D.由⼈民法院决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必须采⽤明⽰的⽅式,甲未表⽰接受遗赠的⾏为,视为放弃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11题笔记
  12甲同学趁⼄同学午睡之机,为捉弄⼄同学,将其头发⽤剪⼑剪去部分。则甲侵犯了⼄的何种权利?( )
  A.⾝体权
  B.健康权
  C.⽣命权
  D.名誉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命权强调的是⽣命的延续,⾝体权强调的是⾝体各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强调
的是⾝体各器官、组织的功能正常,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在社会⽣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题中趁同学午睡剪去其头发的⾏为侵犯了其⾝体权。
  13贾某、朱某、王某合伙开办⼀家餐馆,三⼈出资相同。由于⽣意不好,贾某准备转让餐馆的门⾯房。下列选项哪⼀个是不正确的?( )
  A.贾某转让⾃⼰的份额时,其他共有⼈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对门⾯房的管理,由贾某、朱某、王某三⼈协商进⾏
  C.门⾯房的外墙的⼴告收⼊,由贾某、朱某、王某享有
  D.如果王某不同意,贾某和朱某⽆权对餐馆进⾏装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贾某、朱某、王某三⼈的份额是明确的,因此是按份共有。对房屋的装修可以看作是重⼤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同意,贾某、朱某赞同,王某反对,贾某、朱
某两⼈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2/3,故可以决定对餐馆进⾏装修。D项说法错误。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协商进⾏。意见不⼀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对⾃⼰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共有⼈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A、B、C项说法正确。
  14关于地役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B.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随意约定
  C.⼟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并转让
  D.因⾏使地役权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赔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地役权,是指为使⽤⾃⼰不动产的便利或提⾼其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他⼈不动产的权利。订⽴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形式,当事⼈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A项说法正确。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约定,但不得超过⼟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益物权剩余的期限。B项说法错误。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并转让。C项说法正确。地役权⼈⾏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使⽤⼈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因⾏使地役权⽽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使权利的⽅式不当或者对损害的发⽣⽋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 项说法正确。
  15下列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的是( )。
  A.王某告诉李某,李某50岁⽣⽇时将送李某⼀套珍藏版邮票
  B.王某的⽗亲告诉王某,司法考试通过之时,将带她去马尔代夫旅游
  C.甲公司和⼄公司签订⼀份合同,约定6⽉6⽇⽣效
规模以上企业  D.⼩明对⼩华说,如果3天后下雪,就送她⼀件⽻绒服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期限是表意⼈选定的、作为意思表⽰效果发⽣或者消灭控制⼿段的、将来确定发⽣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
⾏为,是在意思表⽰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所谓条件是指将来发⽣的决定法律⾏为效⼒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A项中李某不⼀定能活到50岁,因此所附的事实不⼀定发⽣,属于条件,⽽不是期限;B项中,王某不⼀定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D项中3天后下雪与否是不确定的,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C项中,6⽉6⽇是确定会到来的,属于期限,因此C项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
  16下列哪⼀项不是法⼈成⽴的法律要件?( )
  A.依法成⽴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
  D.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格化。法⼈成⽴的法律要件包括:(1)依法成⽴;(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4)有⾃⼰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7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继⽗母和继⼦⼥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
  B.虐待被继承⼈的继承⼈丧失继承权
  C.丧偶⼉媳和丧偶⼥婿应当作为第⼀顺序继承⼈
  D.养⼦⼥和⽣⽗母之间互相不享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继⽗母和继⼦⼥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者之间必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否则不得互相享有继承权。故A项错误。虐待被继承⼈只有在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才丧失继承权,这不同于遗弃被继承⼈。故B项错误。丧偶⼉媳或者丧偶⼥婿只有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成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故C项错误。养⼦⼥和养⽗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这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因为养⼦⼥和养⽗母之间属于拟制⾎亲,且由于养⼦⼥和养⽗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故养⼦⼥和⽣⽗母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动解除,⼆者之间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故D项正确。
  18徐某在外出差时意外死亡,留下价值六万元的遗产,下列⽆权继承的是( )。
朋友搬家送哪种绿植
  A.徐某的妻⼦
  B.徐某的⼥⼉
  C.徐某的⽗母
  D.与徐某⼀起⽣活近⼗年,并由徐某供养的岳⽗岳母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徐某的妻⼦、⽗母、⼥⼉均为徐某的第⼀顺序法定继承⼈,徐某的岳⽗岳母不是徐某的继承⼈。A、B、C项正确,D选项错误。但徐某的岳⽗岳母靠徐某供养,且⽆劳动能⼒和⽣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19朝阳公司与⽇落公司签订了⼀份联营协议,约定双⽅各出资500万元⼈民币,设⽴⼀个⼯⼚,由⽇落公司提供⼚房和机器设备并负责经营;朝阳公司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朝阳公司每年提取利润100万元。此协议( )。
  A.全部⽆效
  B.合法有效
  C.部分⽆效
  D.部分可撤销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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