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姚某4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1、姚某4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五大淡水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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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小岗村 沈浩(2020)鄂28民终8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 
【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泞如;姚漓玲;姚辉 
【当事人】杨泞如姚漓玲姚辉 
【当事人-个人】杨泞如姚漓玲姚辉 
【代理律师/律所】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昊 
【代理律所】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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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边境攻略【被告】姚漓玲;姚辉 
【本院观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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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被上诉人姚辉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杨泞如、姚某1对争议财产要求分割是其正当权利,但因一审法院依法对争议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二上诉人现以提起民事诉讼方式来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杨泞如、姚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3:16: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年××月××日,杨泞如(杨君)与姚辉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姚某1(曾用名姚心怡),现在某大学读书。2013年6月17日,杨泞如(杨君)与姚辉经该院调解离婚,女儿由杨泞如抚养,由姚辉给孩子全部抚养费,双方在油码头7号房屋内的财产归杨泞如(杨君)所有。××××年××月××日,杨泞如((杨君)
与姚辉又登记结婚。2004年5月,原、被告以25万元购买五层楼房屋一栋,该房屋位于来××××号,房权证(来翔私字第某某)及国用(2004)第003008113号土地使用证号,登记户主为姚辉,登记日期为2004年5月31日。2005年3月15日,杨泞如(杨君)、姚辉又经该院调解离婚,姚心怡随杨泞如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姚辉从2005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姚心怡年满18岁时止,双方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分得一半,被告自愿将所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赠送给姚心怡。××××年××月××日,原告杨泞如(杨君)与被告姚辉再次登记结婚。姚辉原经营来凤县小拱桥煤矿(从别人处购买得来),依据来凤县人民政府〔2009〕21号《关于煤矿关闭工作的会议纪要》和2009年6月6日及2009年10月28日关闭煤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确定小拱桥煤矿于2009年底关闭停产。煤矿关闭后,姚辉先后从安监局领取补偿款400万元。2010年12月28日,新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贾海涛及股东郭金荣(注:也系新科酒店全体合伙人)与姚辉签订《酒店转让协议》,将新科酒店房屋(房房产证翔凤镇字第某某)该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车场使用权以1050万元价格转让给姚辉,付款方式为协议签字生效后支付250万元,另由姚辉偿还贾海涛受让的新科公司以“新科酒店所用房屋"抵押在建行来凤支行的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在姚辉付清出让金或偿还建行贷款本息后,新科公司将上述房地产一并过户给姚辉。姚辉于2011年1
月11日向贾海涛支付新科酒店转让款250万元。自2011年3月以来,新科酒店一直由姚辉实际占有、使用并收益;其间,按期给建行来凤支行归还贷款,至2012年3月因姚辉涉嫌犯罪被捕前,共计给建行来凤支行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尚欠建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建行来凤支行主管人员经与姚辉的胞兄姚本双协商,姚本双组织资金分三期共计支付人民币40万元、40万元、52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并最终于2013年1月17日还清新科公司在建行来凤支行的抵押贷款。但新科酒店所用房屋未能按《酒店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3月姚辉因涉嫌犯罪被捕,同年12月25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科公司刘丁锡田仕祥借款300万元向公安机关交纳了。姚辉先后已在武汉、福建建阳监狱服刑。2013年5月21日,原告杨泞如与被告姚辉在来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如下协议:1、财产分割:新科酒店及酒店后面开发地的股权归男方所有,龙山兴源矿业公司的股份归男方所有。位于翔凤镇××房产××幢,归女儿(姚某1)所有,房产证号为房权房权证来翔私字第某某。武汉大道的住宅地基归儿子(姚某2)所有,位于恩施机场路清××大厦××号商品房(房产证未办下来)归女方所有,绿水老鸭山采石场的股份归女方所有,
凤仪大道的二手车市场的股份归女方所有,来凤至广州线路的客车股份归女方所有。2、子女抚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姚某1,于2009年生育一子名叫姚某2,都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一起生活,监护权及抚养权均属女方所有。3、债权债务处理:李军处的应收账归女方收取,谭宝宝处的应归男方收取,其他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各的。原告杨泞如与被告姚辉离婚后,因双方的离婚协议及姚辉在外服刑等因素,女儿姚某1、儿子姚某2一直随原告杨泞如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其庆凤山房屋也一直由杨泞如与其子女居住至今。2019年6月1日,来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2827执恢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所有存款,2、冻结被告在来凤县兴华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35%股权和在来凤县新科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3、查封登记在来凤县新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实际是被告购买的位于翔凤镇机场路77号房产证号为翔凤镇第xxx××xxx号房屋和来国用(xxx)第xxx号土地;xxx、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庆凤山路xxx号房产证房产证号为来翔私字第××的来国用(xxx)第xxx号土地。经庭审查询,杨泞如、姚某1没有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
询所要确权的财产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虽然位于来××××号的房屋系杨泞如与姚辉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及购买新科酒店的250万元钱来源于小拱桥煤矿的补偿款,杨泞如与姚某1对上列财产要求分割是其正当权利,但因姚辉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院于2019年6月1日作出(2018)鄂2827执恢17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争议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故二原告以提起民事诉讼方式来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及《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杨泞如、姚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予以返还给杨泞如、姚某1。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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