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下发《陕西省关于防范、预警和处置劳务事件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10.12
∙【字 号】陕商发[2009]441号
∙【施行日期】2009.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下发《陕西省关于防范、预警和处置劳务事件的规定》的通知
(陕商发〔2009〕441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
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送<防范和处置劳务事件的规定>》(商合发[2009]3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关于防范、预警和处置劳务事件的规定》。现将该规定下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外事办公室
二 O O 九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陕西省关于防范、预警和处置劳务事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各类劳务纠纷事件,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送<防范和处理劳务事件的规定>》(商合发[2009]303号)和《关于建立劳务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商合发[2009]392号),制定该规定。
第二条 劳务事件是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劳务人员处于困境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劳务事件事关外交大局和社会稳定,国内外影响大,各市(区)商务、外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积极防范、预警和妥善处置劳务事件。
第四条 我省要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外事主管部门和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为框架,联合建立外派劳务纠纷事件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1、省商务厅要加强外派劳务项目管理,督促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及时上报外派劳务人员信息,
如派出渠道、数量、具体来源地、工种、工作及生活条件等情况,要保持动态跟踪,全面掌握并及时更新档案;要建立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专门,做好投诉接访记录;要根据商务部有关通知,及时向社会发布外派劳务预警信息,公布外派劳务纠纷集中发生的国家、地区和涉及到的经营公司名单;要督促各经营公司守法规范经营,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省外办要密切关注外交部有关劳务情况的预警通报,与外交部保持联系,了解处置劳务纠纷有关政策,与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合作,做好领事保护工作。
3、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纠纷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落实责任制,要保持联系畅通,发现劳务纠纷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预警并尽快妥善处理。
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普及外派劳务基本常识,增强普通劳工的分辨能力,自觉抵制劳务“黑中介”的诱惑,避免上当受骗,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劳务事件发生后,遵循以下原则处置:
(一)责任划分原则
“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即对外签约企业对劳务事件的处置负全责。该企业的上级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目前到西安需要隔离吗
“属地”原则:即对外签约的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处置,相关涉事企业及务工人员国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处置。
(二)基本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妥善处理、保持稳定”的基本工作原则。
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接到我驻外使(领)馆通知的第一时间,省商务厅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各相关部门进入快速反应工作状态,及时妥善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条 具体分工和应急处置程序:
1、事件发生后,省外办接到我驻外使(领)馆有关纠纷事件的通知后,要保持与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尽快查清签约企业、派出方式、证件办理、雇主、务工人
员诉求、目前事态进展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及时通报省商务厅,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涉事企业拥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涉事企业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通知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联合查处。应我驻外使(领)馆要求,省级应急联合处置机制责成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派工作组赴事发国家或地区解决问题, 在工作组成员出境护照签证办理等方面给予协助,并视情况变化,加强对外交涉。
2、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劳务突发事件处置事宜的要求后,要立即行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工商、公安、外事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妥善处置。要督促涉事企业按照我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加强与雇主交涉,做好劳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必要时,要派出相关部门和涉事企业负责人组成工作组赴,在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开展善后工作。同时,要将拟采取的措施和有关情况尽快反馈驻外使(领)馆,并抄送相关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3、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健全外派人员联络机制,指定专 人负责,要和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外派劳务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对外派超过50人的批量派出地
区,由派出经营公司负责在和境内分别指定联络人,并将联络人报送省商务厅和派出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完善外派劳务人员动态监控机制;对出现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各经营公司要在第一时间介入,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妥善解决事端,对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的经营公司负责人,各市(区)可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第七条 各市(区)要建立本地的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制,部门联动,落实责任。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外事、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妥善处置劳务突发事件。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取缔外派劳务“黑中介”,打击外派劳务领域的犯罪行为,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涉事企业在事件处置中要与省商务厅和省外办保持密切联系,有关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商务厅和省外办。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商务厅、省外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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