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六一儿童节小诗民 事 判 决 书培根随笔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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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出生,住址:*********。
被告(反诉原告):***,*,**,*********出生,住址:*********。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旅游景点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店铺租赁押金余款合计10795.3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因侵吞押金拒不退还期间的应退还款项10795.39的利息1295.4元(按年利率36%计算)。三、应退还总金额为10795.39+1295.4=12090.8元。国内油价迎新年首降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路××号××组××号楼××层××号商铺租赁给原告使用,原告支付16000元及装修期首月租金8000元共24000元作为租赁押金付与被告***。*******因新冠肺炎**导致店铺无法营业,双方民事纠纷诉诸法院,**********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纠纷一案***********裁决如下:1、对于双方租赁合同确认为**********解除。2、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民事案件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相关规定,**期间租户承担一半的租金,即原告支付租金水电*********,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4000元,抵扣后应该退还原告押金10795.39元。裁决后,被告一直拒支付该费用,**********原告以短信方式通知被告,*****通过租赁档口贴通知及通知其档口新租户通知等方式,被告均不予理会。至*********,依然在侵吞原告的押金拒不退还。综上所述,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诸**,望判如所请。
今年最新发型被告***辩称,首先是租金的问题,实际上不是原告说的6000元,而是8000元。另外从****************,我为其垫付的物业费管理费757.76元,公摊水电费4.09元,公摊电费53.81元,电费5056.30元,公共设备用电服务费2188.60元,以总数算起来的话,我这里
没有算总数,但是我这个反诉书里面是有列清楚的一审法院的钱。
反诉原告***向**提出反诉诉讼请求:一、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租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使用房屋为其垫付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57.76元、公摊水费人民币4.09元、公摊电费人民币53.81元、电费人民币5056.3元、公共设备用电服务费人民币*******。三、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09000元并支付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按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占用房屋为其垫付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70.18元、公摊水费人民币7.34元、公摊电费人民币100.19元、电费人民币0.66元、公共设备用电服务费人民币0.28元并支付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按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五、判决被反诉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与理由:一、根据已经查明的**,**********减半收取租金是没有争议的,两个月租金16000元,减半即为8000元。二、反诉人***垫付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57.76元、公摊水费人民币4.09元、公摊电费人民币53.81元、电费人民币5056.3元、公共设备用电服务费人民币*******,有相关凭证证明,被反诉人应当返还。三、惠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清楚,曾判决被反诉人应当履行交还涉案房屋给反诉人。二审法院却判决撤销,而并未针对房屋交还等争议事项
进行裁判。虽然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解除,但是,基于被反诉人于**********对原纠纷提起上诉进入二审**,二审人民法院于**********方作出生效判决,反诉人实际上于*******才收回房屋。故,在***************期间,被反诉人仍然占用反诉人房屋,并造成反诉人房屋使用费用损失,所以损失费用应当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因为在本案前双方的租赁合同纠纷惠*市中级人民法院***********,单方面解除合同,我未按期**及时搬出,但在*****搬出后,我依然承担**********期间的租金义务,给与押金的相抵扣。4、反诉人**被反诉人支付***************占用房屋的管理费等杂费1678.65元。同上,非法占用房屋的不构成**的情况下,占用房屋的管理费等杂费自然无法成立。鉴于以上答辩**和理由,请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烤漆柜门**查明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同意将位于**********××路××号××组××号楼××层××号××号××商铺,房屋净空面积为14.44平方米出租给***使用;2、租赁期限自**********至*********止;3、每月租金8000元,每三个月一次性缴纳,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缴纳前三个月房租及押金16000元,以后每三
个月租金均应提前10天一次性缴纳,租金每年上调5%,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8400元,给予***一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免租装修期内应向***支付租金,待合同终止时,***未发生违约责任且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归还该房屋后,***将装修免租期租金及押金全额返还***;4、***承担租赁期间商铺三分之一的物业管理费、分摊水电费及自行产生的水电费;5、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6000元;6、***逾期支付房租或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0日,***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若***未按约定归还房屋,除按租赁房屋标准缴纳租金外还须以年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24000元及租赁押金16000元,共计40000元。原告亦依约将案涉商铺交付给被告开办“嘉尚一品包”。被告自*******开始拖欠租金,截止**********被告共拖欠租金16000元;********开始拖欠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公共设备用电服务费及********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截止**********被告拖欠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公共设备用电服务费共计********,物业管理费75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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