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诉-如何列第三人
公司解散之诉结婚纪念日的唯美句子发朋友圈--其他股东如何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条件,该条规定的条件应该说是很原则的,为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就此又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就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通知参加诉讼等作出规定,共计分为三款,以下做具体的分析解读:
建行信用卡网上开卡第一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民事诉讼主体最基本的就是原告和被告,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股东当然是原告对此没有任何异议,也不会产生歧义,公司是被告同样如此,也是不会产生歧义的。
第二款规定:“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该款是规定了原告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就已经把其他股东作为被告一并起诉的情况,在此,又分为两步进行规定,中间用的是分号。第一步是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这是法院的通知义务,也是法院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步是原告坚持不予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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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是驳回原告对其他前股东的起诉,驳回起诉是因为诉讼主体错误,在原告错列诉讼主体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因为原告不予以变更第三人,使得该公司解散之诉案件,而停止审理或者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法院是要将该公司解散之诉审理到底的。
什么是SM第三款规定:“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款实际上是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中间是用的是句号。前一句话是通知的事,其他股东被通知参加公司解散诉讼,通知人有两个:一是原告在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即应当通知其他股东,既然是应当,那说明这是原告的义务。二是在原告未通知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通知其他的股东参加诉讼,这里虽然没有使用应当一词,法院也是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后一句话说的是其他股东申请参加公司解散之诉,如何列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种是股东申请以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说明该股东也想解散公司,和起诉的原告的意思是一致的,当然列为共同原告。另一种是股东和起诉的原告意思正好相反,不同意解散公司,要求不解散公司,这种股东的诉讼地位,是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在一个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形同原告,他和原、被告的主张都不相同,在公司解散诉讼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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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解散公司”这一点上讲,股东的意思表示和被告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相同的,该股东不应算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能否得出该股东利益就和公司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当然不能,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在有些层面上是一致的,在很多层面上又是不一致的,所以,把该股东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妥当的,应当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外,民事诉讼案由也只有公司解散之诉,而没有公司不解散之诉,对于那些主动申请参加公司解散之诉、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来讲,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能保障其诉讼权利。不负韶华的前一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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