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协议书范本张必红、黄红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8
【案件字号】(2022)鄂96民辖终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印坤张伟杨艳荣
【审理法官】印坤张伟杨艳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必红;黄红波;李乐乐
【当事人】张必红黄红波李乐乐
【当事人-个人】张必红黄红波李乐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必红
【被告】黄红波;李乐乐
【本院观点】根据黄红波的起诉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黄红波的起诉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被告张必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虽具有管辖权,但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本案中,黄红波与张必红、李乐乐之间因买卖经结算形成合同关系,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黄红波现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审被告张必红、李乐乐支付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黄红波向具有管辖权的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必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科女生学什么专业
【更新时间】和女孩子聊天的话题2022-09-24 03:01:30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必红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市场等地做水产生意5年之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原告黄红波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黄红波向具有管辖权的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必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张必红、黄红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96民辖终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必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红波。
原审被告:李乐乐。
如何设开机密码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必红因与被上诉人黄红波、原审被告李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必红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市场等地做水产生意5年之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原告黄红波向湖北
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红波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黄红波的起诉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被告张必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虽具有管辖权,但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本案中,黄红波与张必红、李乐乐之间因买卖经结算形成合同关系,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黄红波现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审被告张必红、李乐乐支付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适用的
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黄红波向具有管辖权的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必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印 坤
三八妇女节必须放假吗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杨艳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 龙兰博基尼限量版
书 记 员 赵 明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