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德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23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根曹祝萍魏玲
【审理法官】孙根曹祝萍魏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邹德良
【当事人】邹德良
【当事人-个人】邹德良
【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玲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江清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天下有情人 原唱【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玲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江清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文玲江清清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邹德良
【本院观点】黔驴技穷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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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以用人单位少给其计算工龄为由,起诉请求认定劳动工龄、赔偿未计算劳动工龄期间的养老金差额以及享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退休待遇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10:36
邹德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民终230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邹德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玲,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清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excel下拉菜单怎么做
上诉人邹德良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6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邹德良上诉请求:撤销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裁定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之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以用人单位少给其计算工龄为由,起诉请求认定劳动工龄、赔偿未计算劳动工龄期间的养老金差额以及享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退休待遇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雅茹
书记员李珍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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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气候类型分布图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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