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宪喜、任思敏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孟宪喜、任思敏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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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2)鲁04民辖终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利崔兆军杜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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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广场的蟋蟀好词好句【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孟宪喜;任思敏;张萍 
【当事人】孟宪喜任思敏张萍 
【当事人-个人】孟宪喜任思敏张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电脑关不了机怎么回事【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孟宪喜 
【被告】任思敏;张萍 
【本院观点】根据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系特殊侵权责任,诉讼管辖应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诉因为产品质量缺陷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实施地、服务提供地均在枣庄市台儿庄区,因此,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7:42:46 
【二审上诉人诉称】孟宪喜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0405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中原告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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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诉讼理由及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内容均可确定,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本案中,被告孟宪喜为种子生产者,原告任思敏为种子销售者,受损害者为本案案外人周忠祥。本案的起因是原告认为产品缺陷是由被告造成的,自身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从而向被告起诉追偿。其次,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应当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身份,本案中,案外受害者(张忠祥)为赔偿权利人。原告、被告均为赔偿义务人,若受害者进行起诉,因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侵权责任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并非受害者提起的诉,而是同样作为赔偿义务人的销售者提起的以追偿为目的的诉,因此无法当然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原则,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直接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因目前无直接法律条文规定追偿权的管辖原则,根据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民事诉讼法》和实践中有关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主流做法可知,追偿权纠纷一般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孟宪喜、任思敏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民辖终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思敏。
     原审被告:张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宪喜因与被上诉人任思敏及原审被告张萍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孟宪喜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0405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中原告诉讼请
求、诉讼理由及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内容均可确定,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本案中,被告孟宪喜为种子生产者,原告任思敏为种子销售者,受损害者为本案案外人周忠祥。本案的起因是原告认为产品缺陷是由被告造成的,自身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从而向被告起诉追偿。其次,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应当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身份,本案中,案外受害者(张忠祥)为赔偿权利人。原告、被告均为赔偿义务人,若受害者进行起诉,因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侵权责任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并非受害者提起的诉,而是同样作为赔偿义务人的销售者提起的以追偿为目的的诉,因此无法当然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原则,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直接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因目前无直接法律条文规定追偿权的管辖原则,根据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民事诉讼法》和实践中有关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主流做法可知,追偿权纠纷一般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系特殊侵权责任,诉讼管辖应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诉因为产品质量缺陷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实施地、服务提供地均在枣庄市台儿庄区,因此,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利
审判员 崔兆军
审判员 杜兆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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