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王广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川08民终14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超梁晓斌王仲坚
【审理法官】李超梁晓斌王仲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林;王广斌
【当事人】徐林王广斌
【当事人-个人】徐林王广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林
【被告】王广斌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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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唐装男款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林在前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5768号案件中依据“价款转让三方协议”起诉请求雷凤阳偿还借款400万及利息,王广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中被告为雷凤阳、王广斌,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诉讼标的为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因徐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广斌与雷风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林的诉讼请求。 本诉中,徐林依据“借条”起诉请求王广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24万元及利息,原审被告为王广斌,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124万元及利息,诉讼标的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均不相同,前诉仅解决了王广斌与雷凤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解决徐林与王广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诉徐林起诉请求王广斌偿还借款本金124万元及利息亦不会实质上否定前
诉裁判中王广斌与雷风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徐林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大米和小米【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19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5:19:0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林与被告王广斌、雷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川080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原告本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原告此次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徐林的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徐林的起诉。
苹果激活日期查询【二审上诉人诉称】徐林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1905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王广斌偿还借款本金1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
按月利息2%计算至偿还全部借款时止。事实和理由:1.本案起诉是依据新的事实、法律关系及案由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2018)川0802民初5768号实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徐林是基于债权转让关系要求案外人雷凤阳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王广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基于借贷关系起诉,要求王广斌偿还借款本息。本案的当事人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2.王广斌应依法偿还上诉人徐林借款本金124万元及利息。(2018)川0802民初5768号案件中已查明王广斌与案外人雷凤阳并未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徐林的诉讼请求,致使徐林与王广斌的债权债务恢复至原始状态,王广斌应负担偿还义务。
那一刻 我长大了徐林、王广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民终14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林因与被上诉人王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1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芬兰语好学吗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林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1905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王广斌偿还借款本金1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偿还全部借款时止。事实和理由:1.本案起诉是依据新的事实、法律关系及案由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2018)川0802民初5768号实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徐林是基于债权转让关系要求案外人雷凤阳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王广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基于借贷关系起诉,要求王广斌偿还借款本息。本案的当事人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2.王广斌应依法偿还上诉人徐林借款本金124万元及利息。(2018)川0802民初5768号案件中已查明王广斌与案外人雷凤阳并未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徐林的诉讼请求,致使徐林与王广斌的债权债务恢复至原始状态,王广斌应负担偿还义务。
原告诉称 徐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林与被告王广斌、雷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川080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原告本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原告此次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徐林的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徐林的起诉。
徽班进京打一成语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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