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打印)博客引发名誉权纠纷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博客引发名誉权纠纷模拟法庭案例
庭审程序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告张明]: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博客网]: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张明]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由本院审判员丁巍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亚光、李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小燕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被告张明]听清了。
[被告博客网]听清了。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张明]:不申请回避。
[被告博客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明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被告张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张明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05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原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一):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题为《解剖沈阳》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沈阳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沈阳先生摇尾乞怜,“一个熟读《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沈阳,你早该进精神病医院了”。“沈阳这辈子不会有什么大出息了,”“沈阳是个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幸福得一塌糊涂。”“谁像沈阳这样没出息。”“沈阳这东西最惹人烦。”在题为《扒沈阳的皮》的文章中,称原告沈阳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沈阳因自卑心理而加倍地自虐,并进入一种虚幻的空间,进而精神分裂。”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沈阳的妻子发了《警告沈阳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
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张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明]: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因沈阳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第一部分、事实的经过
2005年6月20日,我与沈阳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当天沈阳发表文章,不仅没有与我沟通,擅自有选择性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络,文中说“你与顺风在中一定会成为的”。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并有目的性的对刚刚认识的网友进行暗示性中伤,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沈阳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沈阳从我的QQ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沈阳又发表具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将一场本来是对中国互联网民族产业思考与反微软垄断的思考,变成人身攻击,大量地将“新”、“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沈阳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沈阳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看到那么多的人被沈阳攻击,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
解剖沈阳》。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
随后的数月沈阳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05年6月20日开始,一直到目前,沈阳依然在不停地对我骚扰、攻击。面对持续骚扰和攻击,我年轻气盛,上了沈阳的圈套,沈阳用具有挑衅性的、隐晦的语句,对我暗示性中伤,我沉不住气,便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沈阳对抗。2005年12月17、18、19、20,沈阳对我的攻击扩大到每日一篇的速度,甚至具有非常直接的辱骂,譬如2005年12月18日,沈阳发文《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意淫》,有如下语句:“一位21岁、性文化观点就如此偏差的大学生”、“一位21岁海未到法定婚龄的小伙子就如此出笔意淫”。这些不仅仅是暗示性中伤,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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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攻击和挑衅,导致我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我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对沈阳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多次道歉的事实。
第二、沈阳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二):扒沈阳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沈阳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我成了“扒沈阳皮“的人,对一些媒体未澄清事实就广泛报道,我表示强烈不满。我有理由质疑沈阳,在向法院起诉我时为什么不认真核对事实,我相信其中不排除对我恶意中伤的动机。
第三、《敬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沈阳将此列入我侵害他名誉的文章,但并没有列举出有侮辱人格性的语句,请大家注意,我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我是敬告而不是警告。在行文时,我对沈阳妻子非常注意分寸,但却被沈阳片面地拿作我攻击他的证据。沈阳为什么不敢拿出《警告沈阳:请不要骚扰、诽谤我》一文作为我对他的攻击呢?在此文中,我要求沈阳停止对我的骚扰,但沈阳隐瞒这一事实,谎称“他多次通过各种文章给我机会”,事实上沈阳在撒谎,如上陈述,从一开始通过连续发文希望沈阳停止对我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的人是我。
[审判长]博客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
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沈阳的任何投诉。沈阳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庭总结双方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1、被告的文章是否有诋毁性、污辱性。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下面进行法庭质证,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我方有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主体身份。2、被告博客网的企业注册信息资料,证明其主体身份。3、沈阳参加两次国际会议的证明,张明在文章中称沈阳根本没有参加越南、日本两次国际会议,显然是不属实的。4、宋都市公证处公证的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张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而且这是张明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张明多次发表攻击沈阳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的厚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张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5、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6、证人证言,我们要证明的是沈阳因被
告的侵权行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公证书的原件提交给被告。(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对原告提出的前五份证据都没有异议。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博客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原告]请求法庭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我方有两个证人,一位是原告的妻子,一位是原告的邻居。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原告的妻子出庭。(法警带原告的妻子进场)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王昱人]我叫王昱人,今年32岁,公司部门经理,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王昱人]我是他妻子。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昱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开始发问。
[原告]你丈夫最近有哪些异常,请详细陈述。
[王昱人]他就没有出过家门,每天在家就只知道抽烟喝酒,每次我回到家,屋里总是烟熏熏的酒味十足,他甚至连孩子也不接送了,无缘无故就会摔杯子,有时吃饭时就会发脾气,甚至把餐桌给掀了,整
天愁眉苦脸的。
[原告]你丈夫精神异常,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王昱人]都是哪个大学生张明发的那些文章。大学生,我看你连个小学生也不如。
[被告张明]你以为每个大学生都是洪战辉呀。(法官敲槌,原告方喊抗议)
[审判长]请被告张明注意法庭纪律,否则,法庭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听见没有?
[被告张明]知道了。
[审判长]请证人也注意说话的方式。
[王昱人]对不起,审判长。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问。
[被告张明]好的,请问,我发给你的邮件的题目,是“警告”还是“敬告”?
[王昱人]是“敬告”。
博客名[被告张明]你丈夫现在有工作吗?
[王昱人]暂时没有。
[被告张明]那你丈夫在家是不是家庭妇男,整天就做做洗洗涮涮的活?
[王昱人]这是我的家事,用不着你管!
[原告]抗议!被告的问题有对原告人身攻击的嫌疑。
[审判长]请被告注意在法庭上的言辞。
[被告张明]我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张明]证人是原告的妻子,对她的证言,我方不予认可。
[被告博客网]鉴于证人与原告的密切关系,我方对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王昱人签字)请证人退庭。(王昱人退庭)法警带证人原告的邻居出庭。(法警带原告的邻居进场)
[审判长]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潘红雨]我叫潘红雨,今年30岁,机械厂销售科科长,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4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潘红雨]我是他邻居。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潘红雨]听清楚了。
[审判长]原告方开始发问。
[原告]你和沈阳是邻居吗?
[潘红雨]是
[原告]沈阳现在的精神状况如何?
[潘红雨]。。。
[原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潘红雨]。。。
[原告]询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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