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有关教师节的由来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7 
【案件字号】(2022)豫15民辖终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审理法官】刘应祥朱长华黄共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俊;蔡怀清;顾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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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俊蔡怀清顾春富 
【当事人-个人】姚俊蔡怀清顾春富 
【当事人-公司】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姚俊;蔡怀清;顾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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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人民法院是根据原告起诉的请求及证据来确定案由和管辖的,依据被上诉人姚俊在一审起诉的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和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是根据原告起诉的请求及证据来确定案由和管辖的,依据被上诉人姚俊在一审起诉的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和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本案有多个管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选择权。本案被告之一顾春富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光山县境内,被上诉人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4:41:34  浏览不良网站怎么补救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2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开封市龙亭
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将劳务作业分包定义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结合案件事实本案实际为发生在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民辖终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第五大街CBD总商会大厦1319室。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俊。
     原审被告:蔡怀清。
     原审被告:顾春富。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怀清、顾春富因与被上诉人姚俊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2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2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将劳务作业分包定义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结合案件事实,本案实际为发生在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是根据原告起诉的请求及证据来确定案由和管辖的,依据被上诉人姚俊在一审起诉的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和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本案有多个管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选择权。本案被告之一顾春富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光山县境内,被上诉人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周末问候语温馨一句话书记员 朱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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