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贤波、汪国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蒋贤波、汪国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0 
【案件字号】(2022)粤07民辖终1号 
【审理程序】二审  电脑知识学习
【审理法官】熊昌波柯小梅梁慧敏 
【审理法官】熊昌波柯小梅梁慧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蒋贤波;汪国和;王凤鸣;李小宁 
【当事人】蒋贤波汪国和王凤鸣李小宁 
【当事人-个人】大理石地面蒋贤波汪国和王凤鸣李小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国庆去哪里玩
【原告】蒋贤波 
【被告】汪国和;王凤鸣;李小宁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节约用水的口号【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凤鸣请求蒋贤波、李小宁偿还借款本息,接收货币一方为王凤鸣所在地,王凤鸣所在地的蓬江法院享有管辖权。因此,裁定驳回蒋贤波对本
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汪国和、王凤鸣起诉请求蒋贤波、李小宁返还借款及利息,汪国和、王凤鸣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二所在地均为合同履行地,汪国和、王凤鸣可以选择向其二所在地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汪国和、王凤鸣选择向王凤鸣所在地的蓬江法院起诉,蓬江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蓬江法院裁定驳回蒋贤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蒋贤波上诉主张本案由廉江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8:18 
【二审上诉人诉称】蒋贤波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廉江法院)审理。事实理由:一方面,蒋贤波是涉案款项的领受人,属于接收货币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蒋贤波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廉江市。另一方面,蒋贤波与王凤鸣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王凤鸣并非涉案款项的接收方。 
蒋贤波、汪国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民辖终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贤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国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鸣。
     原审被告:李小宁。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贤波因与被上诉人汪国和、王凤鸣及原审被告李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143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凤鸣请求蒋贤波、李小宁偿还借款本息,接收货币一方为王凤鸣所在地,王凤鸣所在地的蓬江法院享有管辖权。因此,裁定驳回蒋贤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     蒋贤波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廉江法院)审理。事实理由:一方面,蒋贤波是涉案款项的领受人,属于接收货币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蒋贤波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廉江市。另一方面,蒋贤波与王凤鸣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王凤鸣并非涉案款项的接收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
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汪国和、王凤鸣起诉请求蒋贤波、李小宁返还借款及利息,汪国和、王凤鸣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二所在地均为合同履行地,汪国和、王凤鸣可以选择向其二所在地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汪国和、王凤鸣选择向王凤鸣所在地的蓬江法院起诉,蓬江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蓬江法院裁定驳回蒋贤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蒋贤波上诉主张本案由廉江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元宵节的好词好句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双面胶怎么快速去除痕迹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赵洁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