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万光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4
昆明干货批发市场【案件字号】(2022)鲁08民辖终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先东胡召银程海军
【审理法官】闫先东胡召银程海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辉;万光彬;陈华;丁新燕
【当事人】陈辉万光彬陈华丁新燕
【当事人-个人】陈辉万光彬陈华丁新燕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辉;万光彬;陈华
成功人士【被告】如何查车辆违章记录丁新燕
【本院观点】丁新燕持万光彬、陈辉、陈华签名的借条起诉,要求万光彬、陈辉偿还借款,陈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系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故应依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据开庭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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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广告语【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新燕持万光彬、陈辉、陈华签名的借条起诉,要求万光彬、陈辉偿还借款,陈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系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故应依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丁新燕作为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丁新燕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新燕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万光彬、陈辉、陈华主张丁新燕已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即使丁新燕向新泰市人民法院就其他事实提起诉讼,亦不能否定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万光彬、陈辉、陈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0:03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辉、万光彬、陈华上诉请求: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1民初5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借条不属于合同,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不属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借条不具备上述法律特征,所以说借条不是合同。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借条属于债权凭证,而非合同;同时,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债权凭证的法律属性是一种书面凭证、权利证书,
很明显也不是合同。且被上诉人丁新燕以该债权凭证提起的诉讼,双方对出借事项是否成立存在较大争议,所以本案不应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住所地均为新泰市,被上诉人也在新泰市居住多年,借条书写地点为新泰市,双方往来银行均系在泰安市开户。且丁新燕已于2022年1月10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鲁0982民初313号〕,新泰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1月21日、2月11日、2月17日开庭审理,根据上述事实,为更好地查明本案,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三)退一步讲,即便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就出借事项存在较大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亦应认定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上诉人万光彬、陈辉、陈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陈辉、万光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民辖终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光彬。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新燕。
梦见被别人追杀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辉、万光彬、陈华因与被上诉人丁新燕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1民初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辉、万光彬、陈华上诉请求: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1民初5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借条不属于合同,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不属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借条不具备上述法律特征,所以说借条不是合同。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借条属于债权凭证,而非合同;同时,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债权凭证的法律属性是一种书面凭证、权利证书,很明显也不是合同。且被上诉人丁新燕以该债权凭证提起的诉讼,双方对出借事项是否成立存在较大争议,所以本案不应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住所地均为新泰市,被上诉人也在新泰市居住多年,借条书写地点为新泰市,双方往来银行均系在泰安市开户。且丁新燕已于2022年1月10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鲁0982民初313号〕,新泰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1月21日、2月11日、2月17日开庭审理,根据上述事实,为更好地
查明本案,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三)退一步讲,即便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就出借事项存在较大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亦应认定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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