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赛、田威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8
【案件字号】(2022)豫16民辖终32号
【审理程序】怎样显示隐藏文件二审
【审理法官】安西超王文君张新建[院印]
【审理法官】安西超王文君张新建[院印]
【文书类型】裁定书
赞美老师的句子【当事人】张赛;田威威
【当事人】张赛田威威
【当事人-个人】张赛田威威
【代理律师/律所】孔健河南中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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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孔健
【代理律所】河南中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赛
【被告】鱼丸的制作田威威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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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田威威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借条第3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如协议不成,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借人系田威威,田威威在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居住,上诉人张赛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田威威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故本案由扶沟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张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变压器的型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6:09:23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赛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1)豫1621民初4314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或者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管辖约定地不明确,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田威威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借条第3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如协议不成,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约定的出借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而事实上,2019年,田威威来到郑州市居住生活,一直到2021年9月份田威威离开金水区东风路白庙社区返回扶沟。双方当事人书写该证据(2021年5月)的时候均是在郑州市金水区居住生活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地是郑州市金水区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2021年9月距今不足一年,因此田威威的居住地仍然为郑州市金水区,“出借人所在地”仍然为郑州市金水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二、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1)豫1621民初431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张赛、田威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民辖终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河南中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威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赛因与被上诉人田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1民初4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赛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1)豫1621民初4314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或者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管辖约定地不明确,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田威威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借条第3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如协议不成,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约定的出借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而事实上,2019年,田威威来到郑州市居住生活,一直到2021年9月份,田威威离开金水区东风路白庙社区返回扶沟。双方当事人书写该证据(2021年5月)的时候均是在郑州市金水区居住生活,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地是郑州市金水区,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2021年9月距今不足一年,因此田威威的居住地
仍然为郑州市金水区,“出借人所在地”仍然为郑州市金水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二、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1)豫1621民初431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田威威答辩称,双方已经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我一直在扶沟居住生活,本案理应由扶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田威威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借条第3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如协议不成,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借人系田威威,田威威在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居住,上
诉人张赛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田威威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故本案由扶沟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张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炭烧咖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安 西 超
审 判 员 王 文 君
审 判 员 张新建 [ 院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晨书记员于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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