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各门店广告管理制度
规范各门店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门店广告发布和管理行为,保护广告受众权益,提高广告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门店的广告发布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门店广告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文明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门店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各门店应当配备专门负责广告管理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培训,确保广告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门店应当建立门店广告管理档案,做好广告发布的记录和管理。
第二章 广告发布管理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
第七条 门店广告发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广告。
第八条 门店广告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条 门店广告应当注重文明规范,不得发布不良信息、低俗内容。
第十条 门店广告应当注重广告效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广告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门店应当加强对广告发布渠道的管理,确保广告可以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受众。
第三章 广告投放管理
第十二条 门店广告投放应当科学合理,结合产品特点和目标受众体,合理分配广告预算。
第十三条 门店广告投放应当形成科学的投放计划和投放策略,确保广告可以精准地触达目标受众。
第十四条 门店应当对广告投放进行监控和评估,根据投放效果做出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门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广告媒介进行投放,确保广告效果最大化。
第四章 广告审核管理
第十六条 门店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广告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广告内容符合规定,符合公司形象。
第十七条 门店应当建立广告审核制度,制定审核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科学公正。
第十八条 广告审核应当重点关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文明规范性,拒绝发布违法违规、虚假低俗的广告。
第十九条 广告审核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一定的审核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发布违法违规、虚假低俗广告的门店,广告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暂停广告发布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广告管理部门审核未通过而擅自发布广告的门店,广告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门店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门店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门店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广告管理培训,提高门店广告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细则由广告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广告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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