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况清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刘辉、况清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6 
【案件字号】(2021)陕02民辖终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祛斑效果最好的排名第一贺晓华王晓亮陈建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况清伟;刘辉 
【当事人】全球十大强国排名中国移动积分网况清伟刘辉 
【当事人-个人】况清伟刘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况清伟 
【被告】刘辉 
【本院观点】刘辉以向况清伟出借款项并出具转账及聊天截图为据诉求况清伟归还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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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辉以向况清伟出借款项并出具转账及聊天截图为据诉求况清伟归还借款。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
八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即刘辉的住所地在铜川市耀州区,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况清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况清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4:03:5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对于原告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依据原告起诉时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性质需实体审理后方能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以及形式上反映其所主张的借款款项流转情况的转款凭证,能够初步印证原告所述借贷关系,本案立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据之确定管辖,合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
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住所地为铜川市耀州区    XX镇,在本院管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况清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海口五公祠况清伟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2691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事实,被上诉人诉状所述事实严重不符,双方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诉人况清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刘辉、况清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民辖终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况清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况清伟因与被上诉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2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况清伟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2691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事实,被上诉人诉状所述事实严重不符,双方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辉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我的户籍所在地在耀州区,该案应由耀州区法院管辖。
     况清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本案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对于原告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依据原告起诉时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性质需实体审理后方能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以及形式上反映其所主张的借款款项流转情况的转款凭证,能够初步印证原告所述借贷关系,本案立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据之确定管辖,合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住所地为铜川市耀州区
     XX镇,在本院管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况清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辉以向况清伟出借款项并出具转账及聊天截图为据诉求况清伟归还借款。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即刘辉的住所地在铜川市耀州区,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况清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况清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贺晓华
审 判 员 王晓亮
审 判 员 陈建安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宝来车怎么样法官助理 海 鹰
书 记 员 张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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