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湘江、周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汪湘江、周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江苏高考状元
【审结日期】2021.11.29 
【案件字号】(2021)皖07民辖终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雪茗王继东管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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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汪湘江;周晔;徐熙怡 
除夕七大禁忌【当事人】汪湘江周晔徐熙怡 
【当事人-个人】汪湘江周晔徐熙怡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汪湘江 
【被告】周晔;徐熙怡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基本原则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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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周晔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汪湘江认为其与被上诉人周晔之间存在合同效力争议,合同相关义务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实体审查来确定,该项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魔兽 烹饪【更新时间】2022-09-23 20:50:0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周晔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湘江
、徐熙怡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汪湘江、徐熙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内。关于合同履行地,借条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争议的标的为货币给付,根据周晔提出的诉讼请求,周晔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铜陵市铜官人民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被告汪湘江以“接受货币不足”为由,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湘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汪湘江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汪湘江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1)皖0705民初3961号民事上诉人。原告借款资金涉及高利转贷事实无效,双方争议标
的应为合同效力。原告周晔2021年8月10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浦发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借条》,以此为事实,要求上诉人偿还96万本金及利息,上诉人确定原告《浦发银行交易明细》中包括多笔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12月底,原告曾与上诉人商议,称之前借与上诉人使用的信用贷款需要分期偿还,比较麻烦,要求上诉人根据其贷款时间分期偿还,并支付利息。经协商,上诉人在每月16日前将本金与利息转与原告。《浦发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自2020年1月开始,原告每月16日前后都收到上诉人的转账,原告在每月16日偿还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粒贷),并获取利差:2020年11月10日18点17分,原告继续通过微众银行进行了三笔借款,上诉人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应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基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效力争议,合同相关义务存在争议,“周晔为货币接收一方”应该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本案在不能确定合同效力前,铜官区法院依据该诉讼请求
作出管辖权裁定,明显是错误的裁定。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诉人认为:法院对案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有赖于管辖权的确立,按照我国民诉法的立法精神,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在管辖制度中,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是我国的基本原则,目前双方对合同效力有巨大争议,原告的具体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按照基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便由“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在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力且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应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观点,在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且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争议标的不能确定为给付货币的,上诉人即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应确定为合同履约地。综上所述,周晔诉汪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1)0705民初396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汪湘江、周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民辖终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湘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晔。
     原审被告:徐熙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湘江因与被上诉人周晔、原审被告徐熙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705民初3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男孩取名字大全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汪湘江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
院(2021)皖0705民初3961号民事上诉人。原告借款资金涉及高利转贷事实无效,双方争议标的应为合同效力。原告周晔2021年8月10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浦发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借条》,以此为事实,要求上诉人偿还96万本金及利息,上诉人确定原告《浦发银行交易明细》中包括多笔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12月底,原告曾与上诉人商议,称之前借与上诉人使用的信用贷款需要分期偿还,比较麻烦,要求上诉人根据其贷款时间分期偿还,并支付利息。经协商,上诉人在每月16日前将本金与利息转与原告。《浦发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自2020年1月开始,原告每月16日前后都收到上诉人的转账,原告在每月16日偿还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粒贷),并获取利差:2020年11月10日18点17分,原告继续通过微众银行进行了三笔借款,上诉人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应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基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效力争议,合同相关义务存在争议,“周晔为货币接收一方”应该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
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本案在不能确定合同效力前,铜官区法院依据该诉讼请求作出管辖权裁定,明显是错误的裁定。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诉人认为:法院对案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有赖于管辖权的确立,按照我国民诉法的立法精神,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在管辖制度中,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是我国的基本原则,目前双方对合同效力有巨大争议,原告的具体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按照基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便由“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在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力且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应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观点,在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且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争议标的不能确定为给付货币的,上诉人即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应确定为合同履约地。综上所述,周晔诉汪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1)0705民初396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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