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成、王树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皮包品牌排名王树成、王树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强大脑第四季王昱珩【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4 
【案件字号】(2022)辽13民辖终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成波张九东审判 
【审理法官】孙成波张九东审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树成;王树才;张中飞  22号台风最新消息
【当事人】王树成王树才张中飞 
【当事人-个人】王树成王树才张中飞 
【法院级别】老歌大全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树成;王树才 
【被告】张中飞 
【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
买哪个基金好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张中飞起诉要求上诉人王树成、王树才给付欠款,故被上诉人张中飞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张中飞向本院提交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宏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张中飞自2012年起一直在其社区居住的证明,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张中飞的经常居住地为朝阳市双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张中飞做为原审原告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0:26:52  二级建筑师报考条件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树才、王树成上诉称,原审原告之所以到朝阳市双塔区起诉是认为上诉人在朝阳市双塔区居住,而上诉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朝阳县。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本案被告所在地即朝阳县,请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王树成、王树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民辖终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飞。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树成、王树才因与被上诉人张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3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树才、王树成上诉称,原审原告之所以到朝阳市双塔区起诉是认为上诉人在朝阳市双塔区居住,而上诉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朝阳县。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本案被告所在地即朝阳县,请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中飞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张中飞起诉要求上诉人王树成、王树才给付欠款,故被上诉人张中飞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关
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张中飞向本院提交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宏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张中飞自2012年起一直在其社区居住的证明,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张中飞的经常居住地为朝阳市双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张中飞做为原审原告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孙  成  波
审 判 员 张九东审判员张立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宏
法官助理 (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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