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楠、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李楠、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由】2022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想怎么一键还原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08 
【案件字号】(2022)陕01民辖终1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叶花张凯赵兆 
【审理法官】孙叶花张凯赵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豪摩贸易有限公司;李楠;大德良驹贸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豪摩贸易有限公司李楠大德良驹贸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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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李楠 
【当事人-公司】上海豪摩贸易有限公司大德良驹贸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朔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朔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朔 
【代理律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豪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李楠;大德良驹贸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仲裁协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案中,虽然案涉《2020    杜卡迪中国巡城纪-安全驾驶培训课程免责声明》中载有将有关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BAC)解决的条款,但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李楠因驾驶培训车辆受伤,其主要诉请为人身损害赔偿,该法律关系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范围,故上述仲裁条
款不适用于本案纠纷。豪摩公司提出的本案应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以及原审被告大德良驹贸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确定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2:59:00 
【二审上诉人诉称】豪摩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各方明确约定本案由仲裁机构管辖,即使被上诉人提起侵权纠纷之诉,亦应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约定看,本案各方事先约定将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和《关于适用    杜卡迪中国巡城纪-安全驾驶培训课程免责声
明》,签订时该公司并未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故该声明不符合合同法定成立条件,不成立,更不生效,上诉人依据该声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及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二、本案系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交仲裁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仲裁适用范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西安市未央区XX城汉长城未央宫遗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李楠、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民辖终1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豪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11号5号楼B幢319B室。冰箱结冰
     法定代表人:FRANCESCOMILICIA,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朔,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德良驹贸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一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与明光路十字旭景崇盛园一、二、三号楼底商9号-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付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楼底商商铺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与明光路十字旭景崇盛园三号楼底商商铺。
     法定代表人:白浩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豪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楠以及原审被告大德良驹贸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30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豪摩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各方明确约定本案由仲裁机构管辖,即使被上诉人提起侵权纠纷之诉,亦应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约定看,本案各方事先约定将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和《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仲裁解决争端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各方签订的《2020杜卡迪中国巡城纪一安全驾驶培训课程免责声明》第11条明确约定:“本人同意此声明受中国法律制约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和解,应将有关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BAC)解决。”因此本案应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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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上诉人的诉请内容上看,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只要争议事项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内,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楠请求上诉人赔偿其医药费等费用,该纠纷属于各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围。第三,从法律规定看,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的不能被仲裁的事项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侵权纠纷不受仲裁管辖没有依据。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只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部分行政争议不能被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责任纠纷显然不属于“不能被仲裁”的范围,因此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侵权纠纷,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其二,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支持侵权纠纷能够被仲裁机构管辖。其三,公报案例和全国其他法院既往判例(见附件:案例检索报告)均认为,只要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各方因该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均属于仲栽机构管辖,明确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其四,更重要的是,曾特别指出:“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如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则原告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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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且即便原告提起诉讼时增列了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其他被告,亦不影响有仲裁协议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适用仲裁协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楠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回答原审法院的询问“是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还是以合同纠纷起诉”时明确表示,本案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该等行为明显属于“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故原审法院的裁定错误。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驳回被上诉人李楠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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