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荣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益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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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3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辖终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鉴李军玲周长亮 
【审理法官】赵鉴李军玲周长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青岛荣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益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谢塾 
【当事人】青岛荣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益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谢塾 
【当事人-个人】谢塾 
【当事人-公司】青岛荣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益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双双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郭美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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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姚双双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郭美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双双郭美华 
【代理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荣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益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谢塾 
【本院观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被上诉人谢塾作为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提交了收款户名为青岛二十二世纪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付款人为青岛二十二世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汇款明细查询以及企业信息查询单和信息查询结果作为证据,并据此主张两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原审据此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西藏徒步撤销无权代理合同合同履行地证明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谢塾作为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提交了收款户名为青岛二十二世纪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付款人为青岛二十二世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汇款明细查询以及企业信息查询单和信息查询结果作为证据,并据此主张两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原审据此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原审原告谢塾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谢塾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某某,
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1:12:0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青岛荣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系借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与上诉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本案依据借款纠纷确定管辖无事实依据。二、依据《民事诉讼法》“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而本案非上诉人本人意愿提起本诉,存在主体问题,涉案起诉的诉讼材料均非被上诉人(原告)本人的亲笔签字。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系他人冒用被上诉人名义、伪造被上诉人的签名提起的诉讼,且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
授权手续材料亦非原告本人亲笔签字授权和委托,其为无权代理,本案应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后予以驳回。    上诉人青岛益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系借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也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与上诉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涉案款项系上诉人的代付款行为,代付款行为不构成借款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依据借款纠纷确定管辖无事实依据。二、依据《民事诉讼法》“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而本案非上诉人本人意愿提起本诉,存在主体问题,涉案起诉的诉讼材料均非被上诉人(原告)本人的亲笔签字。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系他人冒用被上诉人名义、伪造被上诉人的签名提起的诉讼,且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授权手续材料亦非原告本人亲笔签字授权和委托,其为无权代理,本案应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后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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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结婚通知短信(2022)鲁02民辖终46号
如何在电脑上安装打印机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荣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某某瞿塘峡路某某某某1-5。
     法定代表人:徐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双双,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益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某某瞿塘峡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塾。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荣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益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2民初104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青岛荣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系借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与上诉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本案依据借款纠纷确定管辖无事实依据。二、依据《民事诉讼法》“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而本案非上诉人本人意愿提起本诉,存在主体问题,涉案起诉的诉讼材料均非被上诉人(原告)本人的亲笔签字。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系他人冒用被上诉人名义、伪造被上诉人的签名提起的诉讼,且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授权手续材料亦非原告本人亲笔签字授权和委托,其为无权代理,本案应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后予以驳回。
怎么样省钱     上诉人青岛益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系借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也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与上诉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涉案款项系上诉人的代付款行为,代付款行为不构成借款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依据借款纠纷确定管辖无事实依据。二、依据《民事诉讼法》“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而本案非上诉人本人意愿提起本诉,存在主体问题,涉案起诉的诉讼材料均非被上诉人(原告)本人的亲笔签字。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系他人冒用被上诉人名义、伪造被上诉人的签名提起的诉讼,且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授权手续材料亦非原告本人亲笔签字授权和委托,其为无权代理,本案应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后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谢塾作为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提交了收款户名为青岛二十二世纪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付款人为青岛二十二世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汇款明细查询以及企业信息查询单和信息查询结果作为证据,
并据此主张两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原审据此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原审原告谢塾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谢塾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某某,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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