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唐行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医院广告语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唐行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梦见别人杀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鲁03民辖终2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晓梅侯康刘宁 
【审理法官】胡晓梅侯康刘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唐行金、唐夕华等229人;唐行金 
【当事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唐行金、唐夕华等229人 
【当事人-个人】唐行金 
【当事人-公司】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唐行金、唐夕华等2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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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唐行金 
【被告】唐行金、唐夕华等229人 
【本院观点】本案原告的诉求系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诉讼代表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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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诉求系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唐行金等229人,其住所地系在淄博市临淄区,故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正能量满满早安句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1-30 01:34:46 
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唐行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民辖终2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侯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行金、唐夕华等229人。
     诉讼代表人:唐行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行金等229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249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249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涉案的800万元款项是泰斯特大
酒店的房屋买卖款项,本案应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而上诉人的注册地、实际经营及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张店区。因此临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诉求系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唐行金等229人,其住所地系在淄博市临淄区,故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胡晓梅
审判员 侯 康
柯南和灰原哀暧昧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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