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涛、胡绪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空间霸气留言李玉涛、胡绪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万圣节几号【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4 
【案件字号】(2022)苏03民辖终1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佳任礼光宋新河 
【审理法官】刘佳任礼光宋新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玉涛;胡绪领 
【当事人】醉翁亭记翻译李玉涛胡绪领 
【当事人-个人】李玉涛胡绪领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拍手
【原告】李玉涛 
【被告】胡绪领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上选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
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胡明权的法定继承人向上诉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原告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丰县,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侵权行为地的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李玉涛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3:54:58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玉涛上诉称,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胡明权已因病去世,现被上诉人并非原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其起诉上诉人系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案不
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李玉涛、胡绪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辖终1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绪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玉涛因与被上诉人胡绪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法院(2022)苏0321民初265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玉涛上诉称,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胡明权已因病去世,现被上诉人并非原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其起诉上诉人系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案不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胡明权的法定继承人向上诉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原告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丰县,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侵权行为地的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李玉涛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任礼光
审 判 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翼
联邦制
书 记 员 郭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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