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武、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何志武、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离婚 再婚【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7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辖终19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晓炜 
【审理法官】吴晓炜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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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志武;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何志武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志武 
【当事人-公司】canon lbp2900打印机驱动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蔡开有、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开有、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开有、陈汝山 
【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志武 
【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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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第二条第1点中规定:“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第二条第1点中规定:“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上诉人何志武与被上诉人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铂金公司”)签署的《借据》载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用于支付“广州市榄核项目8、9号楼及物业用房精装修项目”材料款、人工费,现被上诉人基于上述证据,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
太爱你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铂金公司要求上诉人何志武返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对履行地点未作明确约定,则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铂金公司住所地。被上诉人铂金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何志武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3:04:13 
【二审上诉人诉称】何志武上诉称,一审认定错误,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款项全部投入作为工程项目人工费、材料费,《借据》上也载明从工程款回款中扣出,款项应当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一并予以结算。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何志武、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奢侈品品牌排名(2021)粤01民辖终19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志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超龙、梁紫妍,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332号银
湖工业区2栋303。
     法定代表人:林绪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有、陈汝山,均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志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30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吴晓炜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何志武上诉称,一审认定错误,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款项全部投入作为工程项目人工费、材料费,《借据》上也载明从工程款回款中扣出,款项应当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一并予以结算。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第二条第
1点中规定:“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上诉人何志武与被上诉人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铂金公司”)签署的《借据》载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用于支付“广州市榄核项目8、9号楼及物业用房精装修项目”材料款、人工费,现被上诉人基于上述证据,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铂金公司要求上诉人何志武返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对履行地点未作明确约定,则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铂金公司住所地。被上诉人铂金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何志武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吴晓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浅
钟炜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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