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名字游戏【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湘05民辖终29号 
【审理程序】回族的传统节日二审 
【审理法官】显示屏不亮袁邓浩徐成 
【审理法官】袁邓浩徐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龙 
【当事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龙 
【当事人-个人】杨金龙 
【当事人-公司】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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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杨金龙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属于与合同相关的案件,可以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选择管辖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属于与合同相关的案件,可以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规定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杨金龙请求上诉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及其利息,故以出借人杨金龙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将本案裁定由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5:02:12 
【二审上诉人诉称】悠然见南山上诉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前提下,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在邵阳市北塔区。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为本案中是杨金龙把款项给付上诉人,上诉人接收了杨金龙的款项,即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邵阳市北塔区,故请求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裁定由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民辖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汽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王宏波。
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的意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前提下,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在邵阳市北塔区。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为本案中是杨金龙把款项给付上诉人,上诉
人接收了杨金龙的款项,即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邵阳市北塔区,故请求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裁定由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金龙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属于与合同相关的案件,可以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规定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杨金龙请求上诉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及其利息,故以出借人杨金龙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出借人所
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将本案裁定由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袁
审 判 员 邓 浩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蒋芳婷
代理书记员 王思思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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