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振伟与刘悦、王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严振伟与刘悦、王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8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自辉黄伟玲张孟棋 
【审理法官】叶自辉黄伟玲张孟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严振伟;刘悦;王美平 
【当事人】严振伟刘悦王美平 
【当事人-个人】严振伟刘悦王美平 
【代理律师/律所】压缩mp3温国曾、徐璐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国曾、徐璐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国曾、徐璐 
【代理律所】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严振伟 
【被告】刘悦;王美平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应如何确定本案案由;2、争议款项是否属于借款,严振伟本案的诉请能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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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严振伟确认刘悦未就争议的款项向严振伟出具借条,也未向严振伟支付过争议款项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应如何确定本案案由;2、争议款项是否属于借款,严振伟本案的诉请能否支持。    关于应如何确定本案案由的问题。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严振伟诉请刘悦、王美平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其起诉的理由也是认为争议款项是刘悦向严振伟所借的借款,争议款项属于刘悦、王美平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且,经一审法院向严振伟释明,其明确表示坚持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从严振伟在二审庭审中的
陈述来看,其还是认为争议的款项属于借款。据此,可以认定严振伟本案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争议款项是否属于借款,严振伟本案的诉请能否支持的问题。如前所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严振伟主张争议的款项是借款,要求刘悦、王美平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经查,严振伟虽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悦支付100万元的事实,但其转账备注的交易摘要及交易用途均注明是“投资款"。且严振伟确认刘悦未就争议的款项向严振伟出具借条,也未向严振伟支付过争议款项的利息。刘悦、王美平亦否认争议款项属于借款。因此,难以证实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并形成了借款事实,不能认定争议款项是借款,一审驳回严振伟要求刘悦、王美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严振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01:52: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严振伟通过农业银行转账人民币100万元至被告刘悦账户,转账时注明交易用途为投资款。    另外,庭审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坚持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万元,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原告仅提供了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记录,且原告在转账时备注用途为投资款,因此,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并形成借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严振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严振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两被上诉人归还100万元给上诉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刘悦确实收取上诉人严振伟100万元,有转账记录为凭,一审中上诉人主张是民间借贷,借100万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并无提出合理或有依据的反驳,可以推定是出借给了被上诉人,理应判决偿
还该款项。如果,被上诉人不承认借款,那被上诉人在无合法或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上述100万元,则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依法同样可以主张被上诉人返还。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理应返还不当得利给上诉人。案件证据证实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是由法官依法判断和确认,一审法院仅以民间借贷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请求并不公平,因为案件事实如果能证明是不当得利,被上诉人同样应当返还,两者并无矛盾,不应相互否定,主要看案件具体证明事实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并改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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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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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4民终8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振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泽、赖玉菲,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平。
疯狂猜成语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曾、徐璐,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振伟因与被上诉人刘悦、王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大网管会充值二审上诉人诉称     严振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两被上诉人归还100万元给上诉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刘悦确实收取上诉人严振伟100万元,有转账记录为凭,一审中上诉人主张是民间借贷,借100万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并无提出合理或有依据的反驳,可以推定是出借给了被上诉人,理应判决偿
还该款项。如果,被上诉人不承认借款,那被上诉人在无合法或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上述100万元,则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依法同样可以主张被上诉人返还。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理应返还不当得利给上诉人。案件证据证实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是由法官依法判断和确认,一审法院仅以民间借贷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请求并不公平,因为案件事实如果能证明是不当得利,被上诉人同样应当返还,两者并无矛盾,不应相互否定,主要看案件具体证明事实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并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悦、王美平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已明显备注该款为投资款,结合广东亚辰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以及双方于2019年1月7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足以相互印证,涉案款项是上诉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二、本案中涉案款项100万元是大额交易款项,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并且从上诉人另行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被上诉人也是同一案件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出借习惯都会要求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因此本案中涉及的转账款项已注明投资款,且上诉人没有借条,一直也无催收凭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诉人无法证实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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