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老师教师节快乐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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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电脑开不了机的原因(2021)皖08民辖终1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武金京陈世拥 
【审理法官】叶武金京陈世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首先,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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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第三人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以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出售双螺杆挤出机组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双螺杆挤出机组销售者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案由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并无不当;其次,管辖权异议只作程序性审查,对于上诉人称产品责任纠纷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以及造成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等属实体方面审查内容,在此本院不予处理;最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范畴,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潜山市辖区内,本案原审原告已向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产品、服务质量
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05:05:35  父亲节哪一天
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民辖终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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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昊,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开发区青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储吴桂,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赛杭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开发区迎宾大道八一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娟,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安徽赛杭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开发区迎宾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赛杭天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赛杭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赛杭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初153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当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件确定为侵权纠纷导致管辖,上诉人认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承当产品的侵权责任的前提和条件是该产品存在“缺陷”,是“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章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产品的侵权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范围,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显然是买卖合同纠纷;二、上诉人出售给被上诉人的二条双螺杆挤出机组有具体的行业标准,即2014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同向双螺杆塑料挤塑机、机械行业标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订购合同》中已约定出售的双螺杆挤出机组技术符合质量标准,双螺杆挤出机是不存在可能危
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三、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开通审理,因本案的定性对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存在重大影响,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已提出请求将此作为焦点问题开庭审理,但原审法院不予理睬,属于程序违法;四、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诉人所在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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