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月、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晓月、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周杰伦fb歌名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9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林华潘海津何士锋 
【审理法官】潘林华潘海津何士锋 
中秋节贺卡祝福语简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晓月;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方升宽;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方杰 
【当事人】陈晓月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方升宽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方杰 
【当事人-个人】陈晓月方升宽方杰 
【当事人-公司】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郑峰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程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郑峰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程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元元郑峰程杰林千多 
【代理律所】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晓月;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方升宽 
【被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方杰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执行和解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小乌龟吃什么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016年12月,陈晓月以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升宽、方梦梦、方杰为被告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余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2016)浙0382民初11993号民事判决,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陈晓月与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方升宽、方杰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了《产权抵债协议书》。与本案诉讼相比,(2016)浙0382民初11993号案件的当事人另有三明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梦梦,且在该案中陈晓月的诉讼请求不包括本案中其要求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将相关商场租金交付以抵偿债务,该案诉讼标的为原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债权,不包含本案所涉租金债权。因此,陈晓月提起的本案诉讼与(2016)浙0382民初11993号一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符合《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复起诉。陈晓月、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方升宽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111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邮箱的正确格式
【更新时间】2022-09-21 01:57:2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收利息120万元)系陈晓月申请一审法院执行的2000万元借款本息中剩余的款项。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方升宽、方杰与陈晓月签订案涉《产权抵债协议书》,说明陈晓月作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方升宽、方杰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方升宽、方杰不履行
和解协议,应由陈晓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书,由陈晓月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陈晓月的起诉。 
最便宜的宝马【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晓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支持陈晓月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陈晓月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该认定有误。(一)两诉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与本诉相比,前诉的被告另有三明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方梦梦。(二)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前诉是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诉是基于《产权抵债协议书》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关系。(三)两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前诉是要求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还本付息,本诉是要求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综上,前诉与本诉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重复诉讼。二、前诉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发生了新的事实。后被上诉人未履行和解协议,陈晓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被告知需另案起诉。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浙江省乐清市
人民法院审理,驳回陈晓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与前案即(2016)浙0382民初11993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故不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系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并非对前案提起诉讼,而是各方因履行《产权抵债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发生纠纷,故不属于对已生效的判决而申请再审的情形,一审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有误。三、各方签订《产权抵债协议书》,陈晓月同日出具《结案证明》,认可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不符合恢复执行的情形。《产权抵债协议书》《协议书》已变更各方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一审裁定认定未履行《产权抵债协议书》为不履行和解协议,该认定有误。《产权抵债协议书》与《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债权性质均发生了变化,且两份协议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起诉讼。根据《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即使认为本案属于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也可以提起诉讼。四、陈晓月以被变更而实际不再履行的《产权抵债协议书》提起诉讼,又未举证证明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福建万亚实业有限公司、方升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指令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驳回陈晓月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产权抵债协议书》及其约定的诉讼解决纠纷方式、民间借贷案件《结案证明》,客观上排除了法院恢复执行程序。约定以诉讼解决纠纷系陈晓月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陈晓月的利益。二、本案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由均与原民间借贷案件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诉讼,且陈晓月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态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三、《产权抵债协议书》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各方已按《协议书》《补充协议》建立新的项目投资合作关系。若按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处理,无疑否定了陈晓月将债权作为项目投资的基本事实,也否定了其他当事人参与《协议书》《补充协议》的效力,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