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自贞与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自贞与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辖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印蒋春燕施忆 
内宾是什么意思【审理法官】朱印蒋春燕施忆 
【文书类型】中国最大的淡水湖裁定书 
【当事人】张自贞;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张自贞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自贞 
【当事人-公司】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上海苏泊尔维修点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自贞 
【被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盈科信息公司依据借款记录《公证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以张自贞未予还款为理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张自贞偿还盈科信息公司借款152000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盈科信息公司依据借款记录《公证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以张自贞未予还款为理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张自贞偿还盈科信息公司借款152000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故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盈科信息公司主张张自贞的合同履行义务为偿还借款,盈科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张自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据此,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盈科信息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盈科信息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盈科信息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是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前置程序,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始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故此,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本案应依据盈科信息公司所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且,张自贞关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盈科信息公司提供的电子证据系瑕疵证据、盈科信息公司侵犯张自贞的合法权益的上诉主张,均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  综上,张自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54:01 
张自贞与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辖终1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自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某某南新仓商务大厦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子宗,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自贞因与被上诉人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科信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2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自贞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盈科信息公司提供的电子证据真伪不明,属于瑕疵证据。盈科信息公司拒不支付张自贞经济补偿金等行为,侵犯张自贞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盈科信息公司对于张自贞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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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专业自荐信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盈科信息公司依据借款记录《公证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以张自贞未予还款为理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张自贞偿还盈科信息公司借款152000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星际穿越是3d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故本案
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盈科信息公司主张张自贞的合同履行义务为偿还借款,盈科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张自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据此,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盈科信息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盈科信息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盈科信息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是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前置程序,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始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故此,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本案应依据盈科信息公司所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且,张自贞关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盈科信息公司提供的电子证据系瑕疵证据、盈科信息公司侵犯张自贞的合法权益的上诉主张,均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
院不予审查和认定。
     综上,张自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施 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韩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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