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吕好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吕好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大型游戏排行榜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5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辖终3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山东农业大学排名【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吕好强 
【当事人】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吕好强 
【当事人-个人】吕好强 
【当事人-公司】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 
【代理律师/律所】会计常用软件张志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李超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王力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志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李超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王力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志雷李超王力 
【代理律所】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 
【被告】吕好强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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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50万元。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莱西市即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标的人民币2950万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被上诉人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7:40:49 
【二审上诉人诉称】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上诉称,上诉人不服(2021)鲁0285民初377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驻地,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地域管辖,应当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借贷合同纠纷,因无书面合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在借贷关系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平度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并且,本案标的为2950万,但据被上诉人起诉状中所称,2012年7月12日出借2544万元,双方约定的年息为18%,截止至今本息合计远远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应当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无论如何本案均不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吕好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辖终3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东,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因与被上诉人吕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3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上诉称,上诉人不服(2021)鲁0285民初377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驻地,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地域管辖,应当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借贷合同纠纷,因无书面合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在借贷关系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平度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并且,本案标的为2950万,但据被上诉人起诉状中所称,2012年7月12日出借2544万元,双方约定的年息为18%,截止至今本息合计远远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应当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无论如何本案均不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50万元。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莱西市即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标的人民币2950万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被上诉人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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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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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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