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王洪义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20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辖终4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审理法官】李军玲赵鉴周长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晨;王洪义;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晨王洪义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晨王洪义
【当事人-公司】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晨
【被告】王洪义;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苹果id【本院观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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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被上诉人王洪义原审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未载明居住期间及证明经办人姓名,不足以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王洪义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03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01 01:51:23
藏族的风俗习惯陈晨、王洪义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连忙的近义词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辖终4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E-06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72847802T。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晨因与被上诉人王洪义、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0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晨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被上诉人王洪义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是青岛市黄岛区。王洪义在管辖异议中提交给法院的居住证明为其欺骗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一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编造了虚假的证明用途,居委会未经核实其居住情况,未让其提供任何依据而开具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一区3号楼1204号房主不是王洪义,此房物业费等缴费单据姓名也不是王洪义,此房屋是王洪义的朋友的住址,居住证明是王洪义与其朋友串通欺骗居委会开具的虚明。而且此证明没有明确王洪义在北京市丰台区居住的具体时间,因此无法证明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为其经常居住地。因此,此证明没有公信力,法院更加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王洪义的退休、社保都是在青岛市黄岛区办理并每月领取退休金。王洪义多个诉讼案件全部都是青岛地区法院审理,代理律师也全部来自青岛地区律所。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必须在该地住满1年;2)1年时间中间是连续的,没有中断;3)到起诉时为止,还在该地居住。被上诉人王洪义不符合经常居住地的三个认定标准。且居住证明也没能证明这三个认定标准,因此不能认定北京丰台区是其经常居住地。二、被上诉人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E-06东,公司早于2012年2月就已经搬离此地,搬到北京市
丰台区××号楼××单元××室居家办公。因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0318号民事裁定书中支持被上诉人王洪义将管辖权移交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没有认真、详细调查就作出裁定。在被上诉人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仅凭一张虚明就裁决案件移交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诉人是极不公平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请求依法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031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管辖权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被上诉人王洪义原审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未载明居住期间及证明经办人姓名,不足以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王洪义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
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0318号民事裁定;
房屋租赁营业税税率 二、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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