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慧、戎成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9
【案件字号】(2021)豫03民辖终2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理发【审理法官】曹园
【审理法官】曹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付慧;戎成军;刘长兴
【当事人】付慧戎成军刘长兴
【当事人-个人】付慧戎成军刘长兴
【代理律师/律所】姚福来、肖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福来、肖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福来、肖冰
【代理律所】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镜双城结局【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付慧;戎成军
考试顺利的祝福语8个字【被告】刘长兴
【本院观点】民事诉讼基于原告的起诉启动,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须经实体审理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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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基于原告的起诉启动,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须经实体审理确定。本案系刘长兴以付慧出具的借据为据起诉要求所列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原审被告付慧、戎成军住所地均属于洛阳市洛龙区辖区,故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付慧、戎成军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0:21:58
【一审法院认为】儿童节祝福语大全简短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付慧、戎成军偿还借款及利息等,即主张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洛龙区古城乡,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付慧、戎成军主张其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应属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宜在管辖异议阶段进行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付慧、戎成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付慧、戎成军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刘长兴起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情人节广告语件,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认为案件的争议标的是货币,刘长兴作为接收货币方居住在洛龙区,所以,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说,上诉人和刘长兴之间的纠纷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则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和行使管辖权均是正确的。但是,上诉人已经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如果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纠纷和争议,依法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属于其他类型的纠纷。如果案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则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实施管辖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主张,不是针对刘长兴诉讼主张的抗辩,也不是针对是否借钱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抗辩,而是针对纠纷的案由和法院的管辖权,是程序问题。洛龙区人民法院只看到实体问题而忽视其中的程序问题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能仅凭原告的说辞决定案件的案由和司法管辖,也应该看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依据证据,鉴别真伪,确定案件案由和司法管辖。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付慧、戎成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民辖终2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慧。
上诉人(原审被告):戎成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来、肖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慧、戎成军因与被上诉人刘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586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付慧、戎成军偿还借款及利息等,即主张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洛龙区古城乡,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付慧、戎成军主张其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应属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宜在管辖异议阶段进行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付慧、戎成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付慧、戎成军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刘长兴起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认为案件的争议标的是货币,刘长兴作为接收货币方居住在洛龙区,所以,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说,上诉人和刘长兴之间的纠纷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则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和行使管辖权均是正确的。但是,上诉人已经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如果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纠纷和争议,依法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属于其他类型的纠纷。如果案件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则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实施管辖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主张,不是针对刘长兴诉讼主
张的抗辩,也不是针对是否借钱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抗辩,而是针对纠纷的案由和法院的管辖权,是程序问题。洛龙区人民法院只看到实体问题而忽视其中的程序问题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能仅凭原告的说辞决定案件的案由和司法管辖,也应该看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依据证据,鉴别真伪,确定案件案由和司法管辖。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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