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亮、王礼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红亮、王礼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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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2.26 
【案件字号】(2020)豫04民辖终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志学郭滨陈小方 
【审理法官】郭志学郭滨陈小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红亮;王礼侠;武越;黄建威;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杨红亮王礼侠武越黄建威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个人】杨红亮王礼侠武越黄建威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红亮 
【被告】王礼侠;武越;黄建威;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观点】结合原审情况,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为:1、本案案由问题。对杨红亮本次起诉应否受理关键看其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手游不氪金的游戏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执行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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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女巨人阿尼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审情况,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为:1、本案案由问题。2、杨红亮在(2019)豫0482民再8号案件中撤回原审起诉后又起诉本案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3、本案管辖法院问题。本院就上述问题分析如下:1、本案案由问题。民事案件案由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杨红亮本次起诉以其与王礼侠存在借款关系为由起诉要求王礼侠与宏信永昌投资企业偿还借款,并提供有署名王礼侠的借条,杨红亮本次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并提供有借条,故本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民间借贷纠纷。在(2019)豫0482民再8号案件中,王礼侠虽然曾以案涉款项系杨红亮合伙投资款进行抗辩,但(2019)豫0482民再8号案件的生效文书并未对王礼侠的抗辩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评判,而案件的法律关系需实体审理才能确定,本次诉讼原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即把本案定性为合伙投资引发的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杨红亮在(2019)豫0482民再8号案件中撤回原审起诉后又起诉本案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
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对杨红亮本次起诉应否受理关键看其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起诉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在(2017)豫0482民初7636号案件中被告为王礼侠和武越,杨红亮本次起诉的被告为王礼侠、武越、宏信永昌投资企业和黄建威,且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了其起诉宏信永昌投资企业和黄建威的法律依据,其起诉宏信永昌投资企业和黄建威并非虚列被告,故杨红亮本次起诉与(2017)豫0482民初7636号案件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在(2017)豫0482民初7636号案件中杨红亮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王礼侠和武越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杨红亮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王礼侠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判令黄建威在5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武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请求除请求王礼侠、武越承担责任外,还请求宏信永昌投资企业和黄建威承担相应责任,故杨红亮本次起诉与(2017)豫0482民初76
36号案件中杨红亮的诉讼请求不同。由于杨红亮本次起诉的当事人与诉讼请求与(2017)豫0482民初7636号案件中的当事人与诉讼请求不同,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杨红亮的本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3、本案管辖法院问题。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杨红亮提供的借款人署名王礼侠的借条中约定“如到期未还清借款及利息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现杨红亮依据约定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杨红亮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民初100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5:29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红亮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豫0482民初1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汝州市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王礼侠在借据中约定,双方一致选择杨红亮住所地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依据该约定,汝州市人民法院也对被告之一王礼侠在本案中享有管辖权。三、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有多个被告,汝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之一王礼侠享有管辖权,即对该案全案拥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课外活动总结
汽车保养费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本案已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所以,汝州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 
杨红亮、王礼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民辖终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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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礼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越。
     原审被告:黄建威。
     原审被告: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533069。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礼侠。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红亮因与被上诉人王礼侠、武越及原审被告黄建威、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宏信永昌投资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民初1000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红亮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豫0482民初1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汝州市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王礼侠在借据中约定,双方一致选择
杨红亮住所地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依据该约定,汝州市人民法院也对被告之一王礼侠在本案中享有管辖权。三、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有多个被告,汝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之一王礼侠享有管辖权,即对该案全案拥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本案已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所以,汝州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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