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本超、丁嘉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徐字组词佘本超、丁嘉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低值易耗品包括哪些
南京几个机场【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粤51民辖终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泽鹏沈国斐刘建荣 
【审理法官】黄泽鹏沈国斐刘建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佘本超;丁嘉欣 
【当事人】佘本超丁嘉欣 
【当事人-个人】佘本超丁嘉欣 
【代理律师/律所】陈泽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庄妙航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泽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庄妙航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泽彬刘斌庄妙航 
【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维修吸尘器
【原告】佘本超 
【被告】丁嘉欣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特别授权新证据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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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查查明,佘本超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除了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外,又向本院提供了广州市白云区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登记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2019年5月15日、2020年11月6日的《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佘本超现居住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有效期限为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的《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以及与其居住情况相关的聊天记录等为据。  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本院通知丁嘉欣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律师到庭询问,并出示了佘本超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供其质证发表意见。刘斌律师认可了佘本
超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经征询刘斌律师,若在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其对本案管辖人民法院的选择意见。刘斌律师表示选择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不选择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墨子非攻【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关于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佘本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系广州市白云区,丁嘉欣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律师对此也予以认可。根据佘本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依生活常理和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分析评判,可以认定佘本超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针对本案合同履行地,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书面约定,且丁嘉欣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为佘本超付还借款的义务,该义务是给付货币义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丁嘉欣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丁嘉欣住所地在潮州市湘桥区,属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据上,佘本超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潮州市枫溪区也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
案不具有管辖权。其次,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丁嘉欣选择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鉴于丁嘉欣选择本案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佘本超上诉主张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佘本超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导致本院纠正了原审法院的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0)粤5191民初5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8:39 
佘本超、丁嘉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1民辖终80号
自制冰淇淋简易做法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佘本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嘉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妙航,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佘本超因与被上诉人丁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0)粤5191民初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佘本超上诉称,(一)佘本超在广州市***区已经连续居住远超一年以上,并不能由于其没有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就否定其在***区连续居住近二年的事实。虽然《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是在广州市***区居住半年以上,但这只是最低条件,并不代表佘本超在广州市***区居住不超过一年。经佘本超到广州市***区来
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查询,记载有其于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今在广州市***区居住的登记信息。佘本超在广州市***区具体居住情况如下: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佘本超与邱某共同承租位于广州市***区,由邱某与出租方冯某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房东统一支付租金。以上。2020年1月至今,佘本超与江某鹏共同承租位于广州市***区,由江某鹏与出租方邓某娜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房东统一支付租金。以上,有租赁合同、同住室友证明、出租方证明、支付凭证、收款收据、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二)本案的其他证据可证明佘本超早已不在潮州市枫溪区居住。佘本超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可证明其于2018年11月28日已经入职广州市至上至品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为***区XX街XXXXXX工业区10号XX创意园X栋X楼XXXX室,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每周单休,双周双休,并至少休息一天。2019年12月23日,佘本超与丁嘉欣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五条约定:“因男方长期在外地,男方可随时对孩子进行视频探望,男方回潮州可在节假日白天过来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这也可以说明在2019年12月23日前以及可预期的后续一段时间,佘本超都长期在外地,佘本超在广州市***区的时间远远不止半年。综上,佘本超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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