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05
【字 号】津静海政发〔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津静海政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小产权房新政策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总体要求
  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加快推进整体拆迁改造。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静海新城、团泊新城、区开发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和三个市级示范工业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宅基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地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农村新建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只限本村村民使用。村民不得将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或变相购买宅基地。农村村民也不得到其他村庄购买住宅和宅基地。严禁任何形式的小产权楼房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及程序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申请主体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众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成年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退伍军人无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现有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建房需要,或者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村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报镇 (乡)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区审批局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转用,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三、农村宅基地流转奖励政策
  鼓励农村宅基地在本村范围内依法流转,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政府奖励:
  (一)城镇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原籍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自愿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或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
  (二)村民自愿将多余的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或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
  (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通过购买本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解决住房需求的。
  上述村民之间流转房屋和宅基地的,由镇(乡)政府负责奖励,奖励标准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奖励资金由镇(乡)自筹解决。
  四、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管控好增量、调剂好存量。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齐抓共管,维护好乡镇宅基地管理秩序。
  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发挥村委会的前沿哨所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宅基地违法用地。对违法
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村委会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将违法情况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制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破坏耕地以及不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规模的宅基地,一律不予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对历史遗留宅基地,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满足“一户一宅”情况后,逐年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抢占抢建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进行拆迁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未按照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通知自发布后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再作适当调整。
  本通知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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