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办证历史遗留问...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30
【字 号】洪政办发〔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洪政办发〔2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16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洪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项目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8〕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审查的原则,既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分散登记的原因,又结合实际适用合理的政策法规、税费标准等,合理妥善处理。
  (二)便民利民,稳步推进。处理遗留问题以人为本,从维护众切身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框架内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敢于担当,积极稳妥逐步消化遗留问题,做到便民利民。
  (三)明确责任,分类处理。按照“理顺职责、分类处理”的原则,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动产权利人违规操作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依法行政、项目应缴税费征(追)缴与购房人办证相分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与购房人办证相分离的原则,优先解决遗留问题项目购房人办证问题。
  (四)严格要求,规范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及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认真审查把关,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解决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一)2016年8月31日前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受理:
  1.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规划建设、竣工验收、人防消防等手续不全,至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2.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3.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界址点无坐标信息,经重新测绘后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
  4.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或经确权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已取得规划、报建手续的建房人)在尚未办理过转移登记前相互之间主体不一致的。
  (二)涉法涉诉类房屋,按司法程序处置,进入司法程序的项目不动产办证由市司法机关处理,出具意见后方可办理。小产权房及无土地权属来源和报建手续私自乱建的违章建筑,不予办理。小产权房新政策
  (三)经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可以按照遗留问题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房屋。
  三、受理条件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出让审批手续)与规划许可手续(或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许可、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安全合格的意见或证明,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及契税、房屋维
修资金等费用。
  四、解决措施
  (一)申请主体确认
  1.项目建设单位仍存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拒不申请登记的,由市直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仍拒不申请的,依法处理。
  2.项目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且无承继单位的以及建设单位失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公告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该项目的协调机构或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代为申请。
  3.建设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等有承继单位的,由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4.行政、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由其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5.经交易已登记土地(或房屋)但土地(或房屋)未过户的,由现有土地权利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主体。
  6.同一不动产未经交易分别由夫妻、直系亲属或合伙建设人各自持证的,持证双方作为申请主体。
  (二)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1.规划验收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如存在超容积率问题,按《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用地项目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怀政函〔2014〕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取得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质量鉴定意见和消防安全合格的意见或证明。
  (3)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后补办手续;存在批后违建行为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并出具处理报告。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土地范围、权属来源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土地权属无纠纷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对于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调解纠纷,待纠纷解决后,再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名称、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使用面积等情况。
  (1)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或已合法取得规划、消防、竣工证明的,经查明土地权属来源为国有土地,但经测绘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用地面积(测量误差系数以内的不算超面积),合法面积为出让,且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超占部分为国有存量土地的意见,补办超占部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价款等相关税费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建成时间地价评估进行补交;合法面积为划拨,且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超占部分为国有存量土地的权属意见,按照实际测量面积整宗地或计算后的分摊土地面积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价款等相关税费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建成时间地价评估进行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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