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勤、任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小产权房新政策张勤、任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37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登印杨睿张新建 
【审理法官】刘登印杨睿张新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勤;任文明;刘骥翔 
【当事人】张勤任文明刘骥翔 
【当事人-个人】张勤任文明刘骥翔 
【代理律师/律所】张恩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恩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恩泽 
【代理律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勤 
【被告】任文明;刘骥翔 
【本院观点】本案讼争房屋迄今未能办理权属登记属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处理事务范畴对于小产权房买卖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管辖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房屋迄今未能办理权属登记属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处理事务范畴对于小产权房买卖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系因小产权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5:29: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2月22日,铄朗公司向源泰商行购买“道明3200A"反光膜材料39支,单价700元,合计货款27300元。之后,铄朗公司将该反光膜用于制作外贸车牌,该车牌均存在不同程度脱胶起泡现象。另查明,经温州市国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涉案车牌半成品在评估基准日即2019年10月25日的经济损失142808.8元,包括铝板损失45376元、反光膜损失27300元、喷绘损失63532.8元、人工工资6600元。再查明,因案件审理需要,2019年10月25日,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在龙港市××道××工业园××幢××号楼××楼,对涉案反光膜材料及车牌半成品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涉案车牌半成品数量,并对尚未拆封使用的一卷反光膜进行当场拆封检验,该反光膜外包装上粘贴英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包装内未发现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并制作勘验笔录。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该类房产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
国土房管部门也不予以备案,所谓的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的房产位于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邝花园社区,系被告与邝保国等人在邝保国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共建的楼房,未办理相关的规划建房审批手续,也未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故案涉房屋不属于商品房,应为“小产权房"。原、被告均系成年人,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也显示“办理房产总证由任文明、刘骥翔负责办理,房产分证手续费用由张勤承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均明知案涉房产并无相关的产权登记,即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原、被告均是明知的。目前关于“小产权房"开发主体资格、购买人的主体要件、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性质等均尚未纳入现行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相关政策规定亦不明确,如何界定“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利尚无定论。案涉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建设规划、产权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手续,均系行政许可的范围。而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对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24行初14号行政判决:撤销项规责拆决字2019第00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行初103号行政判决:撤销项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0日对邝保国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真实性予以认可,该两份判决也显示了“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系行政行为"。因此,在案涉房屋的产权性质尚未明确之前,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驳回原告
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免于收取。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勤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指令项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由项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二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 
张勤、任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民终37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文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骥翔。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勤因与被上诉人刘骥翔、任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勤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指令项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由项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二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
     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又有事实依据。一审已经查明涉案房屋不但没有房产证的总证,而且没有土地使用证,更没有规划许可证,
     实质上就是一套无任何产权的房屋。涉案房屋不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第二,对于小
产权房买卖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也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均应当受理。第三,对于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项城市人民政府已经认定。第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约定上诉人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约定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办理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的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范围。第五,二被上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与上诉人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二被告保证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直至一审结束,二被上诉人也没有向法庭出示合法的土地使用证,造成了国家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二被告以其能够办理房产证为诱饵,欺诈原告与其签订合同,不但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第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经过一审查明本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是邝保国,邝保国用土地投资、二被上诉人用资金投资联合建房。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他们的联合建设行为不但没有政府的统一规划,而且规避了国家的税费,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七,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同案同判"的原则。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诸多判决认定“无产权"房屋交易合同无效的判例。综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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