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8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辖终6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媛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友林;北京捷越联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漫
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友林北京捷越联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友林 
【当事人-公司】北京捷越联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友林 
【被告】北京捷越联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通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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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公司住所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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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沙袋背心2021-11-27 02:56:09 
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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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主题餐厅(2021)陕01民辖终6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友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越联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邢博君,系该公司运营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炳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定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中秋假期2022放假安排表     法定代表人:汪献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友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捷越联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1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媛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友林上诉称,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第一被上诉人主张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不成立,不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北京捷越联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该院处理。综上,黄友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陈 媛 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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