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与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实现
一、司法公正性的评判标准银行贷款利息表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要求,需要明晰司法公正性的具体评判标准。毫无疑问,司法公正性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多层次的内涵。仅从司法裁判角度说,我们要实现的公平正义,首先是实体上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实质合理性,而不仅止于该当法律构成要件的形式正当性;从程序上说,展开各种诉讼活动,无论快慢繁简,皆应体现便民利民的基本理念;而非设置各种规范门槛或玄机,使审判活动沦为“诉讼竞技场域”。进一步说,司法公正性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应当尽力发掘其赖以建立的客观事实基础,使主观认知具有相对可靠的识别度,进而达成可比较、可评判的预期目的。有鉴于此,借鉴哲学上关于公正性的一种表达,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之精髓,司法公正性的评判标准,可以相应设定:一是同类案件裁判上的大体一致性;二是不同类型案件裁判上的相互协调性。所谓适法统一的任务,在此即与司法目的性高度契合。
如何界定“同类案件”?一般来说,案由是识别同类案件的基本着眼点。案由同一,则表明诉
梦见下雪是什么征兆争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其法律关系大体趋同或相似。但是,对于常见多发案由来说,案件的多样复杂性还是会不时导致裁判结果的显著差异性。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正是基于相同案由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进而质疑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由此可见,立足案由基础上的进一步分类,是准确界定同类案件、实现适法统一的客观需要。
优质护理服务总结戴尔蓝牙从裁判结果的影响因素分析,构成要件事实本身的差异性,无疑是分类上应当首先关注的要点。譬如,同为集资案由,个人犯罪、共同犯罪抑或单位犯罪,三种犯罪主体形态均时有所见,尽管罪名及危害结果可能相同或相似(如犯罪数额相差无几等),但量刑结果却可能悬殊。诸如从犯的犯罪数额明显较大,却因减轻处罚而比相应个人犯罪的量刑要轻;或者从犯的犯罪数额相对较小,又比相应单位犯罪中主要责任人员的罪责还重,因为个人与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标准有五倍之差。所以,关键事实不同,归类时应当予以区分。
即使构成要件事实无异,证据印证程度等不同,也可能在裁判结果上体现差别。例如,对于主要案件事实是概括印证还是确切印证,落实到法律责任上往往会有不同呈现。概括印证通常只能揭示法律事实的发生或存在,应当或可以归责。确切印证则可以把相关事实揭露得淋漓尽致,使法官有底气把自由裁量权运用到极限。刑事审判中只能证实被告人犯故
意杀人罪,与杀人的细节均被证实,量刑上是多有不同的,有时甚至出现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迥然差异。可见,基于证据视野的分类审查,不可须臾小觑。
在事实、证据趋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也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一。典型适例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与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殊不相同。从诉讼程序上精细分类,亦属自不待言。另有一些案件乃因政策原因导致处理结果有异,如近年来审判的“套路贷”案件,就比普通犯罪处罚较重。因政策调控类案件大多发生在特定时空,不一定归为类案的常规定型,但予以区别对待仍然是必要的。
在影响裁判结果一致性的多种因素中,构成要件事实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在操作应用中,证据、程序、政策等通常居于补充地位,发挥排除作用;即在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仍需进一步排查有无证据、程序或政策等方面的深入细分。如果没有,才可依据构成要件事实确定同类与否。
如何看待“不同类案裁判上的协调性?”司法素来以专业属性著称,刑、民、商事及行政等法律专业门类早已约定俗成,相关规范俨然自成体系。相对于司法公正性而言,不同的部门法规范调整的社会法律关系不尽相同,但都应协力支撑法律价值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
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引。倘若各自为政,以致裁判失调甚至相互矛盾,则势必有损司法公信力。
从现实情况看,不同类型案件裁判上的协调性,乃是适法统一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不同部门法律关系相交织的场合,部分问题应予先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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