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剑虹与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辖终2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施忆许英朱印
【审理法官】施忆许英朱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剑虹;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剑虹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剑虹
【当事人-公司】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于剑虹 碧之轨迹 攻略
【被告】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大艾公司依据《招商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以于剑虹未予归还借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于剑虹偿还欠款135 000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专科生考研条件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艾公司依据《招商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以于剑虹未予归还借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于剑虹偿还欠款135000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大艾公司主张于剑虹的合同履行义务为归还借款,大艾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于剑虹归还借款及利息等。据此,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大艾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大艾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大艾公司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于剑虹所提本案并非民事案件的上诉主张,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于剑虹所提大艾公司捏造事实证据、虚构债务,应当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裁定不予立案等,涉及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认定和处理,亦非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内容。综上,于剑虹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2:12:44
单反相机和数码相机的区别【二审上诉人诉称】于剑虹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于剑虹使用和报销的13.5万元是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行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新证据证明大艾公司故意虚构事实、隐匿证据,欺骗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受理本案。大艾公司无中生有,制作虚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剑虹履行债务,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大艾公司已屡次通过玩弄法律的手段,对于剑虹实施打击报复,挑战法律尊严。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大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定不予立案;依法追究大艾公司虚假诉讼行为和伪证行为的法律责任。
于剑虹与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212号嘴巴嘟嘟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剑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39号院1号楼C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帅梅,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剑虹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艾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5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于剑虹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于剑虹使用和报销的13.5万元是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行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新证据证明大艾公司故意虚构事实、隐匿证据,欺骗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受理本案。大艾公司无中生有,制作虚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剑虹履行债务,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大艾公司已屡次通过玩弄法律的手段,对于剑虹实施打击报复,挑战法律尊严。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大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定不予立案;依法追究大艾公司虚假诉讼行为和伪证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大艾公司对于于剑虹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俄罗斯奥委会什么意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艾公司依据《招商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以于剑虹未予归还借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于剑虹偿还欠款135000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大艾公司主张于剑虹的合同履行义务为归还借款,大艾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于剑虹归还借款及利息等。据此,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大艾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大艾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大艾公司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于剑虹所提本案并非民事案件的上诉主张,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于剑虹所提大艾公司捏造事实证据、虚构债务,应当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裁定不予立案等,涉及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认定和处理,亦非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内容。综上,于剑虹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失眠的句子审 判 长 施 忆
审 判 员 许 英
审 判 员 朱 印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珍
书 记 员 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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