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昱含、邵梅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周昱含、邵梅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辖终2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徽州建筑【审理法官】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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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昱含;邵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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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昱含邵梅香 
五一快乐祝福语简短【当事人-个人】周昱含邵梅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昱含 
【被告】邵梅香 
【本院观点】关于原告住所地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人证言质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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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7 02:06:30 
周昱含、邵梅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辖终2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昱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梅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昱含因与被上诉人邵梅香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9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抖音水印怎么去掉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昱含上诉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9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邵梅香住所地为云岩区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民法典》第25条规定“白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居所”,本案中
被上诉人提交的身份证记载的居所为南京市鼓楼区清江路85号1幢二单元1002室,并非在云岩区。一审法院仅能依据邵梅香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云岩区确认其是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从邵梅香提供的证据分析,邵梅香提交的贵阳精工科技学校出具的《居住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依法应当接受法庭质证,且邵梅香并未提交任何关于长期居住于该学校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邵梅香在2018年6月-2021年4月一直居住于该校宿舍,一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就认定邵梅香经常居所为云岩区明显认定事实不清。另外,本案应当进行听证,由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管辖有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后方可认定云岩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未对《居住证明》进行质证就进行认定,不符合法律程序。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邵梅香经常居住地为云岩区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住所地的问题。虽然原告身份证的地址在南京市鼓楼,但在其提交的一份《贵州省居住证》上显示其现居住地址为:贵阳市云岩区,另提交的一份由贵阳精工科技学校作为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内容为邵梅香因工作关系从2018年6月至2021年4月一直居住在贵阳市云岩区。本案认为,在立案确定管辖阶段,应
以起诉为标准,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本案原告提交的两份居住证明材料,从形式上符合管辖确定的要件,一审法院结合以上两份证据,可认定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贵阳市云岩区。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故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即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由原告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贺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睿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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