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杨玉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王某1、杨玉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学习雷锋好榜样歌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辖终3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高压锅炖鸡【审理法官】李宗强孙兴欣尤洪杰 
【审理法官】李宗强孙兴欣尤洪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某1;杨玉勇;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当事人】王某1杨玉勇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某1杨玉勇 
【当事人-公司】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爱敏 
【代理律所】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杨玉勇;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珍珠奶茶蛋糕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独立请求权法定代理人撤诉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杨玉勇、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蒙阴县,有其身份证件信息、企业营业执照为据。且本案并非重复立案,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冀0928民初54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
理由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2:07:33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某1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蒙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首先,上诉人确曾在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冀0928民初545号,但上诉人已于2021年6月9日对该案撤诉,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28民初545号民事的撤诉裁定”。其次,本案中另一受害人王华芝案件中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也并未提起上诉,且该案已被申请强制执行。另外,本案虽有两个受害人,但是对于交强险限额已经做了明确具体的分配,该两个案件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案件,且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案没有任何影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本案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王某1、杨玉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辖终3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法定代理人:王某2。
冰箱哪个品牌质量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西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玲,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玉勇、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刺客 加点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1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蒙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首先,上诉人确曾在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冀0928民初545号,但上诉人已于2021年6月9日对该案撤诉,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28民初545号民事的撤诉裁定”。其次,本案中另一受害人王华芝案件中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也并未提起上诉,且该案已被申请强制执行。另外,本案虽有两个受害人,但
是对于交强险限额已经做了明确具体的分配,该两个案件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案件,且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案没有任何影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本案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杨玉勇、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蒙阴县,有其身份证件信息、企业营业执照为据。且本案并非重复立案,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冀0928民初54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宗强
审 判 员 孙兴欣
审 判 员 尤洪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如旭
梅花的精神书 记 员 李辰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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