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驱动程序怎么安装【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9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3748号
笠的读音【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福涛王峰于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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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建
【当事人】于建
【当事人-个人】下雪的说说发朋友圈简短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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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建
【本院观点】本案系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案件,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签订地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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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案件,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于建的起诉请求共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确认于建与李娜、李盟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二是判令梁伟烨、张启顺、李娜、李盟、丁继珍共同返还于建资金3000万元并赔偿于建资金占用损失。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所涉合同法律关系已经刑事裁判文书处理,且人民法院已经责令退赔案款。于建亦未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分公司为被告,不适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意见。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从诉讼请求逻
辑结构和事实理由看,于建提起本案诉讼意在以合同效力为基础,向张启顺、丁继珍索赔被李娜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按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处理,并无不当。梁伟烨、张启顺、丁继珍非前述合同当事人,于建通过罗列诉讼请求按照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诉至一审法院,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于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16:12
【二审上诉人诉称】于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1555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本案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起本案的事由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一审法院以侵权纠纷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上诉人与李娜、李盟签订的保证担保借
款合同第9条约定各方产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10条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潍坊市奎文区。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上述约定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2.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戳里的仅仅是李娜事宜,并未对案涉合同效力及其他被告应承担的责任予以处理,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于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于建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民终37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荣良,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2)鲁0705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于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1555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本案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起本案的事由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一审法院以侵权纠纷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上诉人与李娜、李盟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9条约定各方产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10条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潍坊市奎文区。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上述约定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2.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戳里的仅仅是李娜事宜,并未对案涉合同效力及其他被告应承担的
责任予以处理,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案件,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于建的起诉请求共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确认于建与李娜、李盟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二是判令梁伟烨、张启顺、李娜、李盟、丁继珍共同返还于建资金3000万元并赔偿于建资金占用损失。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所涉合同法律关系已经刑事裁判文书处理,且人民法院已经责令退赔案款。于建亦未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分公司为被告,不适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意见。关于
第二项诉讼请求,从诉讼请求逻辑结构和事实理由看,于建提起本案诉讼意在以合同效力为基础,向张启顺、丁继珍索赔被李娜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按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处理,并无不当。梁伟烨、张启顺、丁继珍非前述合同当事人,于建通过罗列诉讼请求按照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诉至一审法院,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于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于志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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